我国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化
2012年11月,集国内多名资深听力学及耳科专家意见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卫生部正式推出。这是我国听力学领域首个技术规范,对行业技术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这项技术规范惠及我国上千万新生儿及家庭。通过新生儿听力筛查可以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予及时干预,减少听力障碍对言语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听力筛查和检测机构的基本硬件要求。为保证听力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精确度,除了需要对测试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外,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测试人员也是必不可少的。《规范》对提供听力筛查及检测服务的医疗及保健机构的设置、人员、房屋和仪器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服务机构基本资源配置的规范化是听力筛查和诊断的基本保障。
听力学相关检查需要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检查室的大小、规格、门窗等对室内声音环境均有一定影响。听力筛查是对普遍新生儿的快速筛选,准确度要求相对较低,在安静的室内即可进行;而听力检测要求准确性和精确度,为了减少室内、外噪声的影响,需要用多孔和软质吸声材料对检查室进行隔声和消声处理,经计量部门测定符合相应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后正式启用。筛查和诊断所用的听力设备在用途和种类上有较大区别。听力筛查的特点为快速、简单和灵便,要求筛查用设备能快速筛查新生儿听力情况;与其相对应要求准确性和精确性,能够综合评估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
《规范》的第二部分强调了筛查的对象、操作流程、处理办法和质量控制。鉴于遗传、病毒感染、药物、物理射线和化学物质均能引起新生儿听力损失,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普遍性筛查,条件受限地区则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规范》提示的听力障碍高危因素除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耳毒性药物和由病毒引起的宫内感染外,其它几种可能的因素为新生儿多出现伴有其他疾病或综合征的听力损失,借此强调普遍听力筛查的重要意义和听障高危新生儿筛查的重要性。
由于筛查对环境噪声要求较低,在通风良好,安静(环境噪声低于45 dB (A))的专用房间内即可进行。目前成熟且应用广泛的听力筛查技术即耳声发射和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测试,《规范》建议医疗及保健机构采用两种或其中一种测试作为新生儿筛查方法。考虑到仅采用某一项筛查测试不够全面,部分新生儿在初筛时因神经突触发育尚未成熟可能造成假阳性,笔者建议有条件的机构采用耳声发射和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两种测试,便于充分了解新生儿耳蜗毛细胞和蜗后的情况。为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及筛查顺利进行,需保证受检新生儿耳道清洁,测试时处于安静状态。耳道残留羊水对测试结果影响大,需等羊水吸收后再进行筛查;如小儿配合能力差,测试哭闹等,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完成测试。筛查对两耳分别进行测试,放入探头的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后,为避免随机误测,未通过耳需重复测试2~3次,以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规范》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行分为两个阶段,即初筛和复筛。出院前即对新生儿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至听力检测中心评估患儿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此外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两次筛查仍需保持警惕,并结合小儿听性行为反应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复筛阳性提示受检儿可能存在听力损失,应转诊至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诊断性测定。受检儿需经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它相关检查,并进行医学和影像学评估,在6个月龄做出诊断。对诊断测定正常的高危因素新生儿应密切随访,一旦发现听力障碍则进一步诊断。诊断测定为听力障碍的小儿应及早进行听觉干预,可针对听力损失病因进行相应的药物、手术治疗;不可纠正的听觉障碍可通过选配助听器补偿听力或植入人工耳蜗重建听力。为保证听觉康复效果,患儿应定期到服务机构测试听力情况,对佩戴的助听辅具进行评估,以达到最佳佩戴效果。
至此,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一系列工作开始进入新的阶段——听觉言语训练和社区、家庭康复指导。儿童成长发展离不开学习和实践,语言的学习和运用是进行社会交流的基础,即使在助听器辅具的帮助下,听力障碍儿童仍难以达到正常人的听觉水平。从卫生部《规范》文件中不难看出,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接纳在听障儿童的成长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的,缺少哪个环节都严重影响听障儿童融入社会这一目标。为保证听障儿童健康成长,听力筛查、检测和康复机构像是接力的队员,在每一位听障儿童的生命里进行完美的传递。实际上,听力检测机构和康复机构并不是单纯地交接了一棒,更像相互鼓励的队友,一起冲向终点。《规范》的提出不仅规范和指导了听力筛查及检测机构,更重申了:听力障碍儿童离不开听力检测和言语康复这两类服务机构的共同支持!
来源:聋康网
责任编辑:TY03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听力筛查和检测机构的基本硬件要求。为保证听力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精确度,除了需要对测试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外,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测试人员也是必不可少的。《规范》对提供听力筛查及检测服务的医疗及保健机构的设置、人员、房屋和仪器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服务机构基本资源配置的规范化是听力筛查和诊断的基本保障。
听力学相关检查需要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检查室的大小、规格、门窗等对室内声音环境均有一定影响。听力筛查是对普遍新生儿的快速筛选,准确度要求相对较低,在安静的室内即可进行;而听力检测要求准确性和精确度,为了减少室内、外噪声的影响,需要用多孔和软质吸声材料对检查室进行隔声和消声处理,经计量部门测定符合相应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后正式启用。筛查和诊断所用的听力设备在用途和种类上有较大区别。听力筛查的特点为快速、简单和灵便,要求筛查用设备能快速筛查新生儿听力情况;与其相对应要求准确性和精确性,能够综合评估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
《规范》的第二部分强调了筛查的对象、操作流程、处理办法和质量控制。鉴于遗传、病毒感染、药物、物理射线和化学物质均能引起新生儿听力损失,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普遍性筛查,条件受限地区则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规范》提示的听力障碍高危因素除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耳毒性药物和由病毒引起的宫内感染外,其它几种可能的因素为新生儿多出现伴有其他疾病或综合征的听力损失,借此强调普遍听力筛查的重要意义和听障高危新生儿筛查的重要性。
由于筛查对环境噪声要求较低,在通风良好,安静(环境噪声低于45 dB (A))的专用房间内即可进行。目前成熟且应用广泛的听力筛查技术即耳声发射和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测试,《规范》建议医疗及保健机构采用两种或其中一种测试作为新生儿筛查方法。考虑到仅采用某一项筛查测试不够全面,部分新生儿在初筛时因神经突触发育尚未成熟可能造成假阳性,笔者建议有条件的机构采用耳声发射和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两种测试,便于充分了解新生儿耳蜗毛细胞和蜗后的情况。为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及筛查顺利进行,需保证受检新生儿耳道清洁,测试时处于安静状态。耳道残留羊水对测试结果影响大,需等羊水吸收后再进行筛查;如小儿配合能力差,测试哭闹等,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完成测试。筛查对两耳分别进行测试,放入探头的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后,为避免随机误测,未通过耳需重复测试2~3次,以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规范》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行分为两个阶段,即初筛和复筛。出院前即对新生儿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至听力检测中心评估患儿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此外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两次筛查仍需保持警惕,并结合小儿听性行为反应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复筛阳性提示受检儿可能存在听力损失,应转诊至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诊断性测定。受检儿需经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它相关检查,并进行医学和影像学评估,在6个月龄做出诊断。对诊断测定正常的高危因素新生儿应密切随访,一旦发现听力障碍则进一步诊断。诊断测定为听力障碍的小儿应及早进行听觉干预,可针对听力损失病因进行相应的药物、手术治疗;不可纠正的听觉障碍可通过选配助听器补偿听力或植入人工耳蜗重建听力。为保证听觉康复效果,患儿应定期到服务机构测试听力情况,对佩戴的助听辅具进行评估,以达到最佳佩戴效果。
至此,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一系列工作开始进入新的阶段——听觉言语训练和社区、家庭康复指导。儿童成长发展离不开学习和实践,语言的学习和运用是进行社会交流的基础,即使在助听器辅具的帮助下,听力障碍儿童仍难以达到正常人的听觉水平。从卫生部《规范》文件中不难看出,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接纳在听障儿童的成长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的,缺少哪个环节都严重影响听障儿童融入社会这一目标。为保证听障儿童健康成长,听力筛查、检测和康复机构像是接力的队员,在每一位听障儿童的生命里进行完美的传递。实际上,听力检测机构和康复机构并不是单纯地交接了一棒,更像相互鼓励的队友,一起冲向终点。《规范》的提出不仅规范和指导了听力筛查及检测机构,更重申了:听力障碍儿童离不开听力检测和言语康复这两类服务机构的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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