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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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5-04-29 16:51:27
 
一、总则
1.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特殊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遵照本办法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就读。
3.随班就读是我国对残疾人实施教育的一种形式,是我国特殊教育格局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融合教育理念与我国特殊教育实践的有机结合,也是我国普通教育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4.随班就读工作要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普通学校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支撑,构建完善的随班就读工作机制和科学的支持保障体系,稳步扩大随班就读的规模,提高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促进随班就读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对象与安置
5.随班就读对象是指所有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残疾人。
6.招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该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进行确认或评估鉴定。
有残疾证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确认并备案后,经与家长协商后对其入学安置做出具体安排。
疑似残疾儿童少年的评估鉴定程序,一般先由家长或教师向普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指定或委托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初步筛查,登记造册后上报给县(区)级随班就读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结论征得家长同意后,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做出具体安排。
对被认定为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认定不当或有误,必须予以纠正。
残疾幼儿进入普通幼儿园学习,一般不要求对其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进行评估鉴定,可由幼儿园对残疾幼儿的能力、特殊需求等进行综合诊断和评估,以便为其提供适宜教育服务。
残疾学生进入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评估鉴定程序,可由学校组织专业人员对达到录取分数标准并具备学习能力残疾考生进行综合评估,以便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残疾人的评估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及其相关服务的依据,其姓名和档案材料要严格保密,未经家长许可不得移作他用。
7.在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原则上不超过3人。接纳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班级可相应减少班额。残疾学生相对较多的学校或重度残疾学生就读的学校,可根据需要附设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少年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由教育行政机构协调相对集中在指定幼儿园或学校就读。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可根据残疾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学校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安置形式为其提供教育。
三、学籍管理
8、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应当与当地普通儿童少年相同。特殊情况需出具相关机构证明,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9.义务教育阶段的随班就读学校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列入学生学籍名册,同时为残疾学生建立个人教育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类别、残疾程度、适应行为、各科学业状况以及个别化教育计划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园或普通学校也应为残疾学生建立个人教育档案。
10.随班就读学校要严格控制随班就读学生的辍学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休学等要报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1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于完成当地规定的小学教育年限并有能力继续升学的残疾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其发展需要、家长意愿和当地教育情况,安排到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或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特殊情况下,由家长或学生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考虑其继续安置在原学校学习,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年限,毕业时发给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四、教育教学
12.学校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日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所需教材、设备、资料、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13.各级各类随班就读学校应当积极创建尊重、宽容和友爱的校园环境和氛围。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使其乐观面对人生,逐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对普通学生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学生的教育,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相互尊重、相互接纳、共同学习、共同成长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1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随班就读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需要,完善校内教育教学无障碍设施,为残疾学生平等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创造无障碍校园环境。
15.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因材施教,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各学科教学应当结合本学科特点,在教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对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重视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使其受到适合的教育和康复与训练。
16.随班就读教学原则上执行普通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学校可以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作适度调整。学校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设置适合其需要的特殊课程。
17.随班就读学生一般使用与普通学生相同版本的教材。教育部门和各级随班就读资源中心(指导中心)要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情况,配备适合需要的教科书(如盲文版、大字版等教科书)等。
18.随班就读学生以班级学习为主,学校可根据残疾学生的情况和学校的条件采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允许残疾学生走班、选科等。
19.教师在随班就读教学中,要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在教学目标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择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关注残疾学生的特殊学习需要,实施针对性教学。
20.随班就读学生人数较多的普通中小学应设立资源教室,安排专职或兼职的资源教师,配备适当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为随班就读学生得到针对性辅导和训练创设必要的条件。
普通幼儿园可根据残疾儿童的需要,适当增加教师编制,配备适当的玩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满足残疾幼儿健康成长的需要。
残疾学生就读较多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应该设立残疾人服务资源中心,配备计算机读屏、电子放大器、盲文复印机、有声读物、助听设备等,为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提供支持和保障。
21.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应该有利于学生自信心的培养和提高。评估形式要灵活多样,评估内容应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社会适应能力、缺陷补偿以及潜能开发等。普通学生的综合评估要增加尊重和帮助随班就读学生的考核内容,以便更好地促进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的交流与融合。
22.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学校或幼儿园应该注重当地康复、医学、特殊教育中心等专业人员的作用,争取多方机构和当地社区的支持,充分调动社区资源,满足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促进其全面发展。
23.要建立家校联系和合作机制。教师应当与残疾学生家长经常交流学生情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学校或幼儿园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普通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五、师资队伍
24.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师资队伍包括班主任教师、任课教师、资源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班主任教师要遴选热爱残疾学生、有奉献精神、有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随班就读任课教师应当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掌握随班就读的基本教学原则和方法,并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特殊教育专业或相关专业背景或接受过特殊教育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有相当丰富的教育残疾学生的教学经验或康复训练实践经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实际需要加强相应的师资配备。
25.普通师范院校、普通幼儿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综合性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以保证新入职教师具备适应随班就读工作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
2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随班就读师资队伍的建设,把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在职普通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随班就读的岗前和岗后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27.学校应当将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普通教育教师工作量纳入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指标。
28.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随班就读学校或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和补贴办法,逐渐使随班就读教师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六、支持保障
29.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当地义务教育的整体规划, 制定有利于促进随班就读工作开展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当地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逐步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入学指标列入当地义务教育督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
30.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随班就读工作需要,可建立随班就读资源中心(指导中心),也可委托当地特殊教育学校(中心)行使随班就读资源中心(指导中心)的职能,为随班就读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随班就读工作需要为这些机构制订合理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安排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特殊需要的教材、学具和辅助用具等。
省级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本省随班就读工作的督导、年度检查、师资培训、随班就读学生所需的教材等工作。
县(区)级随班就读指导中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实施随班就读工作督导、年度检查、师资培训、教学研究、经验交流、残疾儿童少年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随班就读学生数较多的地方,应当在其辖区内的普通中心学校内设立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中心,负责辖区内随班就读教师的咨询及随班就读学生的巡回辅导。
31.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随班就读经费的需求,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对随班就读学校或幼儿园的经费投入。
省、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立的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中要划拨一定比例经费用于随班就读工作。参照本地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随班就读的生均经费标准,保障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需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学生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随班就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增加随班就读工作经费在当地义务教育财政预算的比例份额。县级教育部门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鼓励当地的普通幼儿园积极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随园就读。
3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普通学校或幼儿园积极接收辖区内残疾人随班就读。设立随班就读专项资金,对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或幼儿园提供支持,向残疾学生提供补助。
33.充分发挥当地特殊教育学校(院)对残疾学生在筛查鉴定、师资培训、课堂教学研究、信息资料提供、咨询、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提高残疾人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质量。
34.各级教研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员,不断加强随班就读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各类随班就读学生在不同年龄阶段的教育教学模式,提高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质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一一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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