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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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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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聋人网讯  据道略残障公众号内容很多残友向我们平台咨询就业和创业的优惠政策,今天小编做了相关政策整理,希望对残友们有所帮助。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2017年残疾人补贴标准合同范本。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来源:道略残障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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