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障人士诉北京移动电信优惠权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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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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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8月16日对听障人士电信优惠权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秀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5月19日,张秀新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营业厅购买手机卡,向营业员询问有无针对听障残疾人的优惠手机卡,或听障残疾人买卡有无优惠活动。营业厅人员回复说暂时没有相关优惠。张秀新向工作人员讲述法律规定听障人士享有电信优惠权,未获回复。张新秀花60元买了一张普通动感地带卡。

  6月6日,张秀新向东城区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被告返还现金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7月4日的庭审中,原告又提出一项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制定针对残疾人的具体电信优惠政策。

  东城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诉求依据的是《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办法》的规定,但该规定只是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的单位对听力残疾人给与优惠,“并不存在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3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针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方制定针对残疾人的具体电信优惠政策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认为,该请求“属于公益诉讼,其主体不适格”。

  原告张秀新对财新记者表示,对这个判决不服,正准备上诉。同时她称,下一步可能会起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督促他们推进完善相关规定。她认为,正是因为《残疾人保障法》没有对残疾人享受电信优惠方面硬性规定,所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2011年9月,听力一级残疾人大学生张权等300多名残疾人曾联名向工信部发出建议信,建议应对残疾人实施电信消费优惠政策。而后的2012年1月,工信部作出答复称,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应效仿国外普遍做法,通过财政补贴以及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等制度补贴营运成本加以解决。

  曾担任过朝阳区人大代表的残疾人李军认为,关爱残疾人永远在口号上,但没有落实到实处。他说,“法律法规写的太笼统,却没有具体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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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新网
原标题:残障人诉北京移动电信优惠权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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