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检察院采取四项有效措施成功办理一起听障人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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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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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聋人网讯 近日,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成功批捕一起听障人盗窃的案件。作为揭西县首例涉及听障人的审查逮捕案件,揭西县院采取四项有效措施,最终使案件顺利批捕。
  一是及时固定证据,有效确保案件质量。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经阅卷,发现本案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黄某是听障残疾人,但是卷宗材料并无黄某的笔录,只有同案犯供述其有参与。办案人员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后发现由于黄某未经专业手语培训,且系文盲,无法与翻译人员沟通,且黄某不愿配合审讯,因此侦查机关未制作讯问笔录。同时办案人员了解到案发现场有监控录像,于是通知侦查人员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录像,发现黄某确有参与盗窃行为,从而及时固定了证据,使案情明朗化。
  二是聘请手语翻译,着力保障程序正义。由于黄某系听障文盲,且在侦查阶段有不配合审讯的行为,因此办案人员判断与其沟通可能会出现极大障碍,不利于案件的办理,同时考虑到对听障人的保护,办案人员经请示决定聘请手语翻译,经多方联系,从揭阳市特殊教育学校聘请到经验丰富的专业手语教师来对审讯过程进行同步翻译,确保了办案环节的"语言"畅通。
  三是进行说服教育,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在讯问刚开始时,黄某一度呈现拒绝沟通、不愿认罪的状态。办案人员和翻译人员耐心的对其进行教育和关怀,并向其出示了图片和视频证据,黄某最终卸下心防,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四是开展社会调查,准确适用逮捕措施。鉴于黄某的身份特殊,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时对黄某进行了一系列社会调查。经了解,黄某在村里经常有小偷小摸的行为,且曾因偷盗被村民当场抓获。办案人员认为,本案有视频资料和物证等客观证据在案,且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并指认同案人,证据充分。根据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办案人员认为,听障人虽为弱势群体,但弱势不应当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本案中的嫌疑人黄某惯有偷盗行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大,有逮捕的必要性。办案人员综合法定情节和社会调查结果,向领导请示汇报后,最终对黄某、黄某星均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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