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领取残疾补贴、残疾人证、残疾低保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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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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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残疾补贴,残疾人证,低保等常见的问题,小编查阅了目前已经发布相关政策文件,为你尽力解答!

1、民政部 中国残联 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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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中国残联相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民政部、中国残联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国务院印发《意见》有何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强调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民生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需要补上的“短板”。

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的明确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经济新常态下惠民生、保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创建的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无论是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还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历史上,都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两项补贴制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并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填补了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空白,有助于巩固提升家庭对残疾人的照顾功能,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二、《意见》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一)指导思想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落实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残疾人事业新部署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迈出的坚实有力步伐。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建立,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具有填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空白的重要意义;是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调查、残疾人状况监测为依据,针对广大残疾人迫切需要而推出的重大惠民举措。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意见》本着求真务实原则,提出制度设计既要考虑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设定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把有限的资源优先用在最需要、最困难的残疾人身上。

二是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意见》本着统筹衔接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衔接。目的是强调顶层设计,避免出现与其他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重复、冲抵或者有失公平的现象。

三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意见》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统一、便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建立定期复核和绩效考核机制,以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

四是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意见》本着共同担当的原则,强调发挥家庭对残疾人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和政府兜底保障的作用,合理设定家庭、社会、政府三者的保障责任和保障水平。

三、《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补贴对象方面,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功能互补,各有侧重。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对于低收入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标准,《意见》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制定。从试点看,有的地方已将生活补贴对象拓展到了低收入、无固定收入、老残一体、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困难残疾人,有的地方甚至实现了残疾人生活补贴全覆盖。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拓展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持证残疾人数据推算,《意见》最终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由于部分地方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大于《意见》规定范围,全国实际受益残疾人数预计超过以上人数。

补贴标准方面,考虑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意见》没有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全国统一标准,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此外,为提高制度精准度和补贴力度,《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从各地先行先试情况看,多数省份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700多元;多数省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意见》实施后,国务院将对各地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引导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此外,《意见》为贯彻落实政策留下了切入点,隐含了需要推动落实的相关工作。例如,对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制定、长期照护支出的核定标准制定、不同困难程度残疾人分档补贴标准制定等工作。做好这些工作,将会使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带动需求评估和服务评估工作开展,也将促进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如何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进行有效衔接?

为确保有限资金用于最需要的残疾人,《意见》本着公平、统筹的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现行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衔接。

一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这两项补贴。

二是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是考虑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其中的残疾孤儿生活困难已基本解决,但护理照料困难尚没有制度保障,《意见》规定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

四是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避免出现部分残疾人因补贴后家庭收入增长,而失去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现象,使困难残疾人能够得到双重生活支持。

五是纳入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其生活和长期护理照料已得到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两项补贴。

五、《意见》提出了哪些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的要求与方法?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意见》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意见》规定申请人既可以是残疾人本人,也可以是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方便残疾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申领人。

《意见》申领补贴需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也因此赋予了第二代残疾人证以稳定经济补偿的功能。两项补贴制度的出台,必然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或是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也可能会有一部分已经持证的残疾人要求重新评定残疾等级,这就要求各级残联细化办证程序,做到严格把关、阳光公正。

二是审核程序,《意见》要求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比对,让残疾人只跑一次路、只办一次申请手续。

三是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金,既方便残疾人领取,又避免现金直接发放形式容易出现的冒领、截留或者挪用现象。

六、《意见》提出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有序实施?

《意见》提出了六条措施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有序实施。

一是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逐步审核补贴申请,确保补贴资格审核准确、规范、客观。

二是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减少人工管理效率低、容易自由裁量等问题。

三是建立定期复核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变化情况、补贴发放情况等,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绩效评估定期开展,并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进行。

四是建立监督审计机制。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五是指导地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公示补贴审核信息,保障公众和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是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将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将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将发挥“代表、服务与管理”职能作用,及时准确的向当地政府反馈残疾人需求和情况,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助残慈善组织参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2、残疾人证1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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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新残疾人证时必须重新评残吗?

答:不是。

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残联应建立动态核查机制和迁入地可以要求重新评残,并且可以对半年以上拒不进行重新评残的持证人强制注销,各级残联在用此规定时,不能违背办证工作的便民原则,要以方便残疾人为宗旨。

可对残疾类别和等级有疑问的持证人要求重新评残,但不可普遍规定凡换证都要进行重新评残。

2、残联还能不能为来不了医院评残的残疾人评残?

答:残联不能进行评残。

新《办法》取消了残联的“目测评残”之规定,所以自2018年1月1日以后,评残只能由指定的医院或机构中经过培训的医生和专业人员进行。

3、评残医生必须有2人签字才能生效吗?

答:不一定。评定人员需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评定结论须由评定人员签名并签上评定日期,盖上单位公章或残疾评定专用章方能生效。

具体是不是需2个医生同时签字,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评残结论有没有必要公示?

答:必须要进行公示。

新《办法》规定了需对评残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原则上未成年人不予公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可对公示内容进行适当的简化。

5、残疾评定医院或机构怎么确定?

答:具体评定医院或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商定,确定后上报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行文认定,并报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6、残疾评定医生或专业人员需具备什么资质?具体评定人员怎么确定?

残疾评定人员必须具有《残疾人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中所规定的资质,具体评定人员由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提出,通过市级以上培训合格,获得评残上岗证后由同级卫生计生委、残联共同确定聘用,聘期为3年,可连续聘用,并报上级卫生计生委、残联备案。

7、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处理?

答:《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由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县级残疾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若仍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若还有异议,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怎么进行异地评残?

答:残疾人证申请人可以申请异地评残,具体评定医院或机构由办理残疾人证的受理残联根据申请人的常住地点指定。

9、评残费用是残疾人自己交吗?

答:指定机构评残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自理,但是特殊困难申请人可以减免。

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鼓励为行动困难和偏远地区残疾人提供上门评定、集中评定等服务。

10、残疾人证审批机关能否下放至乡(镇、街道)残联?

答:不可以。

残疾人证的审批机关是县级残联,受理单位可根据情况下放,但审批机关不能下放。

11、残疾人证10年期满后怎么换领?

答:残疾人证10年期满后,可到原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发证残联应在新换发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并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有效期满后残疾人证自然失效,持证人必须在期满后一年内到发证残联换证,发证残联有权对期满一年后的残疾人证实行注销。

12、换新残疾人证时收费吗?

答:换新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

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13、办理残疾人证有没有时限要求?

答:有。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所以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审核情况。如果审核通过,应当发放残疾人证。

14、2019年能换第三代残疾人证吗?

答:目前,国家表明智能化残疾人证工作要在“十三五”(2016-2020)期间从试点起步,由大中城市逐步推进。

河南省宣布:2020年内可实现全省智能化残疾人证全覆盖。

广东省宣布:2018年底前,深圳将发放首批第三代残疾人证,2019年在珠三角8个城市以及汕头发放第三代残疾人证,到2020年,在省内全面推行第三代残疾人证。

江苏苏州姑苏区、高新区确保两区的残疾人朋友能在2019年真正用上智能卡。

另外,2019年,宁波、杭州、南宁、长春市、沈阳市、西安市、渭南市、榆林市、济南市、郑州市、太原市、苏州市、泰州市、长沙市、常德市、咸宁市、广东省、深圳市、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昆明市、保山市、重庆市、宁夏金凤区、新疆克拉玛依市正在积极探索第三代残疾人证试点。

所以,2019年第三代残疾人证有望大规模换发,但是由城市向农村推进,真正所有残疾人拿到残疾人证,目前还未有明确消息。

3.民政部关于残疾人低保20个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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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民政部网站对网友提出的低保问题,进行的专业解读。

因病至贫

[网友提问]我家4口人 除唯一的小孩外 其余3人都身患慢性急病 就此情况我可否申请全家人的低障 该怎么申请。

[民政部回复]《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低保的必要条件,与能否纳入低保范围没有必然联系,但由此带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化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能否纳入低保范围。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重度残疾人低保

[网友提问]请问成年重度无收入残疾人申请单独立户低保时是否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重度无收入残疾个人申请的审核内容和条件?

[民政部回复]根据中国残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文件精神,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各地一般都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具体认定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低保中的“家庭”释义

[网友提问]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是指户籍还是其他?一户籍夫妻养育有二个子女,现该户籍的户主申请低保,其父母则在另一户籍,其兄则在另一户籍。那么该户申请时要不要核对其父母及兄的收入和财产?申请低保的“家庭”是否必须把其父母及兄一起算在一起?

[民政部回复]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相关规定,“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具体认定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关爱高龄老人和残疾人

[网友提问]城市低保政策应与残疾人政策和老龄政策结合起来,继续制定城市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中有常年靠自己供养的精神残疾人,一律无条件,无任何限制条件给纳入低保,全部给予低保。这也属于国家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的一种福利照顾关怀政策。就算70岁以上的老人有退休金,那是老年人自己的待遇,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疾病越来越多,不吃慢性病药物或住院都难以维持生命,工资自己都不够花还得养这样的残疾人。而且高龄老年人说不定哪天就死了,死后还不得给精神残疾人办低保吗?另外,像哈尔滨的低保包括残疾护理费每月才610元,根本就不够伙食费的,更何况精神残疾人一辈子都没有劳动能力,还经常浪费钱,例如被别人欺负骗钱等事情经常发生。这点低保费用只是杯水车薪的帮助而已,主要还要依靠老人供养。国家理应对这样的病人负责任,因为精神疾病大多是因为社会的不公不卫生和教育机构不科学造成的,希望尽量不总折腾这些人(即不要让委主任隔三差五地照相)造成他们犯病的诱因,因为给了这么区区可怜的几百元的低保补贴,就三天两头来查,来烦扰病人和七八十岁的父母。而且精神残疾人常年靠着父母兄弟姐妹抚养,国家理应给些帮助补贴。请国家在低保政策上制定照顾高龄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绝对规定的政策,监护人父母是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的35岁以上的精神残疾人必须纳入低保范围。这样以免社区钻空子再刁难和吃拿卡要。如果国家真地关爱高龄老人和残疾人的话,就制定这样绝对的政策。

[民政部回复]关于对常年靠70岁以上的老年父母供养的精神残疾人无条件纳入低保的建议。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获得低保。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很多地方采取分类施保的方式增发低保金。

关于不进行定期核查的建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定期核查是低保工作的必要环节,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地方开展核查工作。

社会救助工作遇到的问题

[网友提问]作为一名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一段时间的人,很欣喜看到国家、省及市社会救助政策的完善,制度的不断健全。然而随着救助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政策难以理解:

1、城乡低保方面。低保家庭情况千变万化,入户核实难度大,而上级层面的低保政策更多是广义上的规定,而具体到县镇两级,操作性难,没有直观的规定,加上工作人员水平有限,往往无法准确理解上级政策规定,操作比较随意,现纪委对扶贫领域资金检查又比较严格,县镇两级低保工作人员承担的压力都很大,当遇到纪委检查低保工作,入户核实对象时,往往难以直观的引用相关政策规定来解释,因此,近期基层工作人员普遍出现为难情绪,望上级在完善本级低保政策时,督促省、市真正完善落实低保政策,细化操作规则,并加强与纪委,审计部门的沟通,健全容错机制,减轻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压力,避免出现“上辈子没修好,这辈子干低保”的现象。

2、关于低收入认定方面。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很多部门的救助工作,而这些救助部门的救助对象,往往又建立在我们民政部门的低保和所谓的低收入家庭,但理论上每个部门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往往不一致,也没有和我们民政部门来确定所谓的低收入标准,如: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而作为县级社会救助民政工作人员,万分无奈,没有上级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更多是低收入核对办法,但每个救助部门,都会要求救助对象都要来民政确定低收入家庭。没有标准,工作人员人手严重不足,何来来认定低收入?而纪委、审计在检查各项救助工作时,每个救助部门,都会推脱责任,将本部门救助对象救助有误的责任推脱给民政,基层工作人员压力相当大。望上级明确低收入认定办法,加强民政工作人员人手,加强培训(工作6年救助工作,没人培训过我),明确民政在低收入工作的职责。

[民政部回复]关于您提出目前基层工作人员存在畏难情绪,需减轻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压力,我们将结合当前形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社会救助责任认定追究相关政策措施。

关于你所反映的低收入家庭认定难,也是当前我们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关于人员培训方面,我们将继续指导地方加大政策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提升基层工作能力。

有女已外嫁,是否可申请低保

[网友提问]我有一女,在一岁时她母亲病逝,我因过度伤心外出打工,一直未回,未尽到扶养义务,在我56岁时回家,此时女已外嫁,现62岁在家居住,无收入来源,女儿现为在编人员,每月固定实发工资为2600多元,需供养家婆和两个小孩,还有按揭房袋,并因从小由两个叔叔扶养长大,也需尽一份供养义务,压力很大,这种情况我是否可申请低保?

[民政部回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如果您自认为符合低保条件,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具体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将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核对认定。同时,因您女儿为在编人员,请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低保户体检复查期间是否应停止低保资格

[网友提问]我是一名办事处负责低保工作人员,我们先去内有一名低保户是2008年申请的低保并享受低保至今,每年体检都检查出视力残疾,只有2016年8月22日体检结果视力正常具备劳动能力,我们也及时通知低保户本人,低保户提出复查,在2016年12月进行了体检复查,检查结果视力残疾不具备劳动能力。我想咨询:在2016年8月体检不合格到12月体检复查这段期间是否一定要取消低保资格?或保留低保资格待复查结果出来在予以保留或取消低保资格!

[民政部回复]对于您所提出体检复查阶段低保资格是否保留的问题,中央层面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请按地方民政部门具体规定执行。从本案例来看,2016年12月该居民体检状况表明不具备劳动能力,既已在保,应保留资格;如果8月到12月期间取消了低保资格,应补发低保金,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子女有楼有车,父母是否可以享低保

[网友提问]子女有楼有车,父母可以享受低保吗?张家口民政局说有楼有车不作为硬性剔除条件,那么没楼没车是不是和有楼有车同样都可以享低保

[民政部回复]您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上述法规政策,在认定低保对象收入、财产时,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生活,子女的房屋和车辆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和子女没有共同生活,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赡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均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

当地有关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具体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享受低保人员可不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网友提问]享受低保人员可不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民政部回复]您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储蓄性保险投资等。

目前,关于低保申请的财产条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是否应计入家庭财产,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已转为城镇户口老年人,但农村还拥有少量土地,可否办理城镇低保

[网友提问]我父母已近80岁,于三年前,投奔我生活,户口迁入了富裕镇,变成了非农户口,但农村还拥有几亩地。在这种情况下,城镇和农村低保都无法申请,原因是我县低保中心规定:农村有土地的,不能申请城镇低保;而申请办理农村低保,又必须是农村户口。目前我父母无法申办低保,不知我县低保中心的规定是否合理,我父母的这种情况如何解决。谢谢

[民政部回复]您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六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十一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关于您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规定,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大病如何申请国家补助

[网友提问]我父亲尿毒症,母亲糖尿病伴并发症,生活拮据,如何能申请国家补助

[民政部回复]您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原则上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您反映的因家庭成员重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建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咨询当地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等申请的具体流程和所需申请材料。

残障人士低保如何申请

[网友提问]残障人士低保如何申请

[民政部回复]您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具体的申请程序和相应材料要求,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不在镇上生活,也不是这外镇的户籍,享受这个镇的低保户

[网友提问]同一个县内,不是这个镇的户籍,也不在这个镇上生活,可以享受这个镇里的低保户么?

[民政部回复]您好,关于异地、人户分离等情况申请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同时,您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农村五保

[网友提问]农村五保户没有子女没有收入看病费用怎么办?

[民政部回复]您好,农村五保供养包括: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详情请查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您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五保户必须住时养老院吗

[网友提问]我是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村民,最近村上说国家新政策:所有五保户必须住进养老院,不进养老院就取消五保户口,取消一切五保福利。请问是有这样的政策吗?

[民政部回复]您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供养形式。能否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与特困人员选择何种供养形式无关。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重度残疾人是否享受农村低保

[网友提问]你好,我们一家三口人,夫妻是二级残疾人,小孩10岁,我肢体二级,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是否能享爱低保待遇?

[回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重点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申请的流程为申请农村低保的基本程序是: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申请和接受审核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的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议,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同时,您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网友提问]我是农村残疾人五保户,我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吗?

[回复]您好,五保户属于“特困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低保

[网友提问]向部长大人问好, 打扰您下 来咨询下政府对残疾人政策,话我就不多说,怕你看了心烦,我70年生人,半自理残疾人,快50岁人,爸妈还在养活我,我兄弟两人开了大头贴小店,只有一台,办了营业执照,不知道政府哪位大人说的,有工商执照,我半自理残疾人,低保和残疾人所有一切保障都取消停止,这个季度已停止了,问一句,有这样政策和法规吗???政府能给我帮助,敬礼!

[回复]您好,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与是否具有工商执照无关,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条件可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咨询。

低保查询

[网友提问]最新的低保标准是多少?各地低保怎样查询呢?

[民政部回复]低保标准是各地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和居民平均工资制定的,分为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两个标准。具体的低保标准查询地址为: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jb/bzbz/

小编提醒:复制上面的地址,在浏览器中打开,可以看到过去的每个季度低保标准(低保标准是动态调整的,不是一成不变),点进去以后找到自己所在的城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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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低保保障水平、保障范围的咨询

[网友提问]请问农村哪些人群能享受低保

[民政部回复]您好,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来源:残障消息

原标题:2019残疾补贴,残疾人证,残疾低保,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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