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过吗?残疾人低保被取消,申诉成功!
大连市民张先生(化名)是一名重度残疾人,因为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收入,靠父母供养,符合单独申请低保的资格,于去年3月份向大连市西岗区日新街道申请低保,并自去年4月份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每月领取低保金640元。
然而,到了2017年7月份,张先生的低保突然被取消了,带着疑问,张先生到了其所在的东关社区咨询,社区低保专干告诉他,因为在核查中,他的母亲有一套住房,这样他的家庭合计有两套住房,不符合条件,故他的低保待遇被取消了。
张先生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获悉了大连市在2016年出台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37号,该文件明确了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张先生认为他的低保待遇被取消,相关部门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将他列入单独申请低保的情形,遂将西岗区民政局和西岗区日新街道办事处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二被告的停保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责令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予其低保待遇。
起诉后,西岗区民政局在答辩过程中,认为张先生的家庭包括他本人和父母,他本人不能够和父母作切割,他们家庭属于三人家庭而非张先生一人家庭,他本人有一套住房,他母亲有一套住房,他家庭应有两套住房,因违反了《大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故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庭审中,双方对待张先生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事实是基于对重度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的理解。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度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刚性的内容。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是否享受低保待遇应该向相关有职权的部门提出申请,不属于法院法院审查范围,对张先生要求法院判决给其低保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法院认为被告大连市西岗区日新街道办事处给张先生出具的《停保通知书》所作的行政行为系适用法律错误,2018年1月9日。旅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了该份《停保通知书》,并责令二被告重新对张先生是否应撤销其低保重新待遇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50元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西岗区民政局、西岗区日新街道办事处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张先生认为,一审判决虽然撤销了《停保通知书》,但是没有判决责令二被告作出给予他最低保障待遇的行政行为,且被告《停保通知书》程序违法,原审没有确认。
西岗区民政局上诉认为,民政局依据《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暂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单独申请低保人员”的申请条件,该条款的规定即是“准入条款”,也是“审查条款”,发现张先生不符合申请低保时的客观条件,依据此条款取消低保资格适用法律正确。日新街道上诉观点与西岗区民政局观点一致。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本案合适被告为西岗区民政局。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停保通知书》所做行政行为构成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在2017年3月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审被告在知晓张先生母亲租房的事实,并批准张先生的低保待遇,并认为该事实不属于新的事实,因此以张先生母亲以有租房收入作为事实依据取消张先生的低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张先生要求给予最低保障待遇的问题,因为《停保通知书》已经被撤销,应当根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再做定论。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大连市首例重度残疾人因为单独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起诉民政局的行政案件,以民政局的《停保通知书》被撤销而告终。
张先生认为,这是作为一名残疾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正义判决。本案的被告官僚作风极为严重,领导对待他的问题说一不二,取消他的低保根本没有经过民主决策程序,而就是街道领导的一句话,但是,到了法院这种官僚作风就不好用了,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利体现出人民的法律,维护人民的利益,官僚作风在法律面前是不会被支持的。法院的判决,纠正了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张先生的二审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泰安认为,当残疾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法律(行政诉讼)的手段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残疾人胜诉,能告赢民政局,说明弱势人群完全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体现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进步。他指出,此案判决意义极为重大,重度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被取消后,进行行政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在全国是首例。
来源:中国残联 大料网 青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