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邰丽华委员今年提的残疾人建议有这些
5月21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拉开帷幕。澎湃新闻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团长邰丽华处获悉,今年她带来了《关于修订随班就读相关政策 促进提升特殊需要儿童融合教育的建议》。
据邰丽华介绍,1994年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随班就读办法》)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普通学校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提供了全面的实践指导,尤其在推进随班就读和融合教育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班就读办法》已出台26年,当时的一些规定和指引已经不符合今天推进融合教育的现实需要。
邰丽华建议,重新修订1994版《随班就读办法》,以更好适应新时代需求。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为了切实保障所有残障儿童及其他特殊需要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建议尽快修订《随班就读办法》,并在新修办法中基于《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精神扩大政策对象范围。原《随班就读办法》规定的对象主要包括视力、听力和中轻度智力障碍儿童。建议《新办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肢体障碍、视障、听障、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及多重障碍儿童,以及其他有专业评估意见确认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同时,完善残疾及特殊需要儿童的鉴定评估原则和程序,残疾评估鉴定应当依据多学科综合意见,且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具评估结论和意见。原办法包含的保护儿童隐私、鉴定结论谨慎原则应当保留,结合儿童教育“最小隔离、最小限制”原则以及原办法提出的就近入学等原则落实零拒绝政策,确保更多残障儿童顺利入学。
其次,《新办法》的总体原则应明确残疾儿童及其他特殊需要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明确普通学校作为实施主体是保障和发展残疾及特殊需要儿童接收义务教育的优先形式和主要形式,特殊教育学校应作为保障残障儿童教育权利的补充形式。特殊学校应积极发挥在地专业资源中心的骨干力量,支持普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
以此为基础,重新审议、完善原《随班就读办法》的第三至六部分的相关具体条款,从入学、教学要求、师资建设及家长参与不同环节,明确普通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建设内部支持系统提升其融合教育实施的水平,切实有效落实残障儿童入学“全覆盖、零拒绝”的方针,且保障他们的教育品质和校园生活融合度。
最后,原办法第七部分详细规定了管理体系如何支持和监督普通学校实施随班就读工作,应当延续原有管理机制设置,同时完善以学校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融合教育支持系统和目标管理体系。将融合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管理纳入地方政府部门民生发展考核体系,并建立有效的问责和惩罚机制。
来源:澎湃新闻
据邰丽华介绍,1994年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随班就读办法》)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普通学校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提供了全面的实践指导,尤其在推进随班就读和融合教育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班就读办法》已出台26年,当时的一些规定和指引已经不符合今天推进融合教育的现实需要。
邰丽华建议,重新修订1994版《随班就读办法》,以更好适应新时代需求。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为了切实保障所有残障儿童及其他特殊需要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建议尽快修订《随班就读办法》,并在新修办法中基于《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精神扩大政策对象范围。原《随班就读办法》规定的对象主要包括视力、听力和中轻度智力障碍儿童。建议《新办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肢体障碍、视障、听障、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及多重障碍儿童,以及其他有专业评估意见确认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同时,完善残疾及特殊需要儿童的鉴定评估原则和程序,残疾评估鉴定应当依据多学科综合意见,且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具评估结论和意见。原办法包含的保护儿童隐私、鉴定结论谨慎原则应当保留,结合儿童教育“最小隔离、最小限制”原则以及原办法提出的就近入学等原则落实零拒绝政策,确保更多残障儿童顺利入学。
其次,《新办法》的总体原则应明确残疾儿童及其他特殊需要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明确普通学校作为实施主体是保障和发展残疾及特殊需要儿童接收义务教育的优先形式和主要形式,特殊教育学校应作为保障残障儿童教育权利的补充形式。特殊学校应积极发挥在地专业资源中心的骨干力量,支持普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
以此为基础,重新审议、完善原《随班就读办法》的第三至六部分的相关具体条款,从入学、教学要求、师资建设及家长参与不同环节,明确普通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建设内部支持系统提升其融合教育实施的水平,切实有效落实残障儿童入学“全覆盖、零拒绝”的方针,且保障他们的教育品质和校园生活融合度。
最后,原办法第七部分详细规定了管理体系如何支持和监督普通学校实施随班就读工作,应当延续原有管理机制设置,同时完善以学校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融合教育支持系统和目标管理体系。将融合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管理纳入地方政府部门民生发展考核体系,并建立有效的问责和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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