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推11项举措,帮残疾人就业,为助残服务机构解困
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部分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困难,残疾人的生活、康复、就业、托养等基本服务保障受到较大冲击。6月11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纾困解难工作的通知》,推出11条举措,帮助残疾人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渡难关。
在促进残疾人稳岗就业方面,通知提出,疫情期间,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补贴奖励政策不受年限限制。对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和服务的企业、机构,各地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残疾人自主创业,在享受劳动就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基础上,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残疾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通知还要求,要减轻残疾人服务机构负担。首先是要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自2020年2月起,减免征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各地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的奖励办法。
其次是补贴经营成本,机构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补缴。各地根据实际,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
此外,减征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6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截至2020年底。
来源:紫金山新闻
在促进残疾人稳岗就业方面,通知提出,疫情期间,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补贴奖励政策不受年限限制。对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和服务的企业、机构,各地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残疾人自主创业,在享受劳动就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基础上,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残疾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通知还要求,要减轻残疾人服务机构负担。首先是要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自2020年2月起,减免征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各地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的奖励办法。
其次是补贴经营成本,机构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补缴。各地根据实际,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
此外,减征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6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截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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