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团结街道办黑砖厂强迫童工聋哑人干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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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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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老板让工头找来童工、聋哑人干苦力,工人们白天在工头的监督下拼命干活,晚上则被反锁在屋里。工人们实在受不了,想方设法逃出来报警,民警于是将砖厂老板和工头抓获。这不是传闻,而是发生在离昆明城很近的团结街道办事处。

几年前,福建个体户刘锦松来到昆明,在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承包了龙潭砖厂,他经营一段时间后,又于2011年将砖厂承包给朱某(已判刑)。朱某包下砖厂后,到火车站附近以做建筑、种地、打零工为由,将一些童工、聋哑人诱骗到龙潭砖厂干活。这些人到砖厂后,就得听从砖厂工头的安排,白天拼命干活,晚上则被反锁在屋里。

4个多月后,刘锦松又将砖厂承包给高某,高某接手砖厂后,继续使用童工、聋哑人为砖厂干活。高某对工人更加苛刻:要是哪个工人干活不卖力,轻则辱骂,重则殴打,而且经常让工人加班加点地干活,还不准外出。

工人们实在无法忍受高强度的劳动,就偷偷逃出砖厂向警方报案,民警将砖厂刘锦松和两名承包人朱某和高某抓获归案。

西山区检察院指控:刘锦松明知工头非法拘禁工人、强迫工人劳动,却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西山法院一审以刘锦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

一审宣判后,刘锦松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刘锦松明知朱某、高某有非法拘禁工人、强迫工人劳动的行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虽然刘锦松把龙潭砖厂承包给朱某、高某生产经营,但刘锦松仍然是龙潭砖厂的经营者和受益者,而且明知工头朱某、高某非法拘禁工人、强迫工人劳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给他们提供条件,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

近日,昆明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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