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退1元挂号费 残疾人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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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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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在看病挂号时要求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挂号费,医院拒绝后,朱某将医院告上法院。昨日,越秀法院开庭审理朱某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起诉称,2013年9月10日上午,原告朱某在被告某医院挂号前,向该医院工作人员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贫困残疾人证明》,要求享受《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所规定的免收挂号费的优惠。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要求,该医院工作人员表示残疾人没有免费挂号费,也没有优惠。

  后来,原告向被告当面出示《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文件,表明依据地方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享有就医优惠,但被告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只好花了1元挂号费、3元诊金及229元检查费,并索要了发票。此后,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返还1元挂号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是按照《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残疾人优待政策的,原告并非广州市户口,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减免人群,所以被告的收费行为是符合规定的,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诉称的精神损害后果并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证明,故认为这个损害是不存在的。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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