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法院审结首起未成年聋人盗窃案
【法官说法】
对聋人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1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这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聋人犯罪与免除或减轻处罚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对聋人犯罪,既不能姑息迁就,也不可矫枉过正,要做到惩罚与挽救相统一。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聋人实施的盗窃案,审理中该院为听障被告人聘请手语翻译,充分保障了聋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该案在庭审前,了解到被告人系聋人,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也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为被告人聘请了专业手语老师。送达起诉书时,通过手语老师的翻译,向被告人了解犯罪原因及成长环境;庭审过程中,为了能够方便被告人“听懂”庭审,法官尽量的放慢语速,在遇到专业的法律术语,法官会特意的对手语老师进行详细解释,以便手语老师更好的向被告人进行翻译;宣判时,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愿意改过自新。在手语翻译老师的协助下,整个审理过程克服了语言交流的障碍,实现了零距离沟通。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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