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制度
从今年1月1日起,具有云南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50元的生活补贴;具有云南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月可领取70元、40元的护理补贴。这是省政府近日发布的《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作出的规定。
通知明确,具有云南省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为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70元、二级按照每人每月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通知规定,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发放名称,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将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抓好落实,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两项补贴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州、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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