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残疾儿童可申请康复补助 每年最高补助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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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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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福州市残联获悉,今年福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正式实施,凡是符合该项目实施方案救助条件要求的0岁至12岁残疾儿童,均可申请康复补助。

0岁至6岁残疾儿童救助条件为:有福州户籍,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孤独症、智力残疾经省妇幼保健院、省立医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福州市妇幼保健院、福州儿童医院等6家医院有资质专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听力、肢体(含脑瘫)、视力残疾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有资质专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

7岁至12岁残疾儿童救助条件:有福州户籍,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残疾儿童,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根据规定,福州市五区七县0岁至6岁残疾儿童每月补助1500元,每年度按10个月计算,一年共15000元。7岁至12岁残疾儿童每月补助800元,每年度按10个月计算,一年共8000元。

据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康复费用结算时有医保的要先扣除医保结算部分,根据规定进行结算。”实际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每月个人发生的实际承担额进行补助,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月补助限额标准进行补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受助儿童监护人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并在省、市残联确认的定点康复机构目录中自主选择康复机构,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康复训练协议。监护人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审批表,经定点康复机构确认后,携带审批表、户口簿及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或第二代残疾人证、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的康复训练协议书,报县(市)区残联审核批准。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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