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上调,每人每月可领1500元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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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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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将继续实施《关于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并对各项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给予用人单位每月补贴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残疾人毕业生每月生活补贴也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
适用人群
  通知中指出残疾人毕业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残疾人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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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见习补贴标准大幅上调
残疾人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见习补贴:
对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进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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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领取社保补贴
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对招用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且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符合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例如:北京市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用人单位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1720*1.2=2064元时,可按职工实际缴费基数给予相应社保补贴。北京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7086元,补贴基数最高不超过7086*60%=4252元。
  
数据来源:《关于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6〕14号;《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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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残疾人毕业生也可享受补贴
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到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局联合认定的残疾人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培训费补贴。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每1名要求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采取“一对一”的服务方式,免费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辖区内的每1名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至少3次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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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帮助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可获奖励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成功1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全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期间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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