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特校: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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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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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聋人网讯 规范从教行为是教师法定的义务。《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明确要求人民教师要立德树人、依法从教。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施教,我校对教师从教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一、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体罚学生就是侵犯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是严重违背教育规律、伤害学生身心的违法行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前提,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基本规范,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我校要求教师充分认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重要性,将防范和杜绝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纳入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

我校将进一步引导教师加强学习,进一步掌握教育发展和学生成长的规律,采取正确的途径、恰当的方法,坚持正面教育,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加强学校管理,严格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我校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

(一)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我校将引导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定正确的育人方向。要加强师德培训,将师德教育列为教职工政治学习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围绕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加强对优秀教师事迹的宣传和学习,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和激励作用。

(二)增强教师法制意识。要求学校教师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使用讽刺性、污辱性、恐吓性、训斥性的语言教育学生。教师要做学生思想道德的引领者和健康成长的保护者。

(三)提高教师心理健康水平。学校确实做到关心教师的工作、生活和发展,注意减轻教师的心理压力,帮助教师调整心态,使教师能保持轻松、稳定的心理状态,以旺盛的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要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以平和心态从事教育事业。

三、健全管理机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我校将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形成常态、取得实效。

(一)加强监督管理。我校建立完善学校依法治教的过程性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不规范从教行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家长和学生公布。学校安排专门人员接待、处理家长或学生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严格问责机制。我校根据淮安市教育局2011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师德建设问责制度,学校校长对师德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校长为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德建设工作不力、师德师风不正、师德问题突出且屡禁不止的教师,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师德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并撤消以往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对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的人和事,一经发现,从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三)加大考核力度。我校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违规行为纳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对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中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依法辞退;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刚刚开学不久,我校将积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全体教职工中开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主题内容的师德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采取切实措施,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发生,自觉保护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





来源:中国特殊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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