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幅提高重度残疾人养老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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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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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青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统筹管理,其中对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大幅提升,呈现出了新的亮点。《意见》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由每人每年全额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提高到300元,缴费补贴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0元,合计每人每年达到350元,两项救助金增幅高达169%,体现了对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的特别关爱,残疾人的基本养老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意见》还将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五个缴费档、100元至1000元十个缴费档,统一归并为100至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缴费档,各市州不再自主设定缴费标准,给予残疾人更多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且避免了省内不同地区间养老金差异;首次建立参保居民丧葬补助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相衔接,拉近了不同身份残疾人享受殡葬服务的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放开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限制,为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创造了条件。

  《意见》的出台并实施,打破了残疾人的城乡、户籍、“身份”等限制,保证不同户口、不同地区、不同身份的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地享受养老待遇,有力地推动了残健同步小康进程。

  来源: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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