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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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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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外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与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源于十五世纪的英国。大体来说,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慈善阶段”,为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初期,在这一阶段,仅表现为对穷人的法律援助,因此常被称为“法律帮助”、“法律救济”。第二阶段是“政治阶段”。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在“欧美主要国家已初步建立,天赋人权的观念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所极力标榜的宪法原则,法律援助也进一步社会化,单纯的慈善事业向国家责任转化。第三阶段为“国家福利阶段”。二战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增长,西方各国经济飞速增长,出现了一批福利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的平等,西方各国进一步以社会为本位,在司法制度上强调当事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代表了当今西方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趋势。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与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建国初期,由于当时的政治体制、法治环境、公民的法律意识等诸方面的原因,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没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加强。这一切,都使得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可能。

  1994年3月法律援助工作陆续在北京、广州、上海、青岛等城市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司法部于96年12月批准成立了国家法援中心,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从而大大加快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进程。1997年5月26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扶助制度已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开辟了可靠的资金渠道。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运行,在政策、法制的范畴内规范了法援的发展方向,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及主要特征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制度。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作如下的理解:①我国法律援助的宗旨是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②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例如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③法律援助的内容是向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民事代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等。④法律援助对象不论涉及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主要特征

  第一,律援助制度的实质是从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法律规定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即一种形式上正义的东西,似乎看来每位公民享受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特别是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差异,因而,就造成了在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就必须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样一来,对于那些经济困难者,就有可能同那些富裕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政府性。《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它表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即国家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是义务主体,国家有责任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再再地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表明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法律援助的申请;统一标准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统一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案;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检查法律援助事案的办理情况。

  第四,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从受援对象来看,既包括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也包括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残疾者、弱者。从司法程序来说,既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又有行政诉讼中的代理,还有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第五,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法律援助实施人员既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又有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等)、事业单位等(如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第六,法律责任的严格性。《法律援助条例》专章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三、我国法律援助的价值与原则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价值

  1、法律援助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客观要求

  实施法律援助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疾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政府对社会大众基本人权的保障责任。

  2、法律援助是诉权平等的需要

  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应有的诉权,在民事活动中,即为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这种诉权来源于宪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权”。[1]这种因制度设计而出现的人权本身具有宪法保障力。它要求立法者在赋予公民权利、设立公正程序的同时,对公民平等的适用程序也应该有所考虑——即诉权的实质内涵。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的接近他们的目的所必需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诉权平等。[2]

   3、法律援助有助于弘扬平等、正义、公正等法律理念

  首先,从制度价值的角度讲,法律援助有利于促进社会正义,即主要通过司法的正义来实现社会的正义。同时,法律援助加快了人类社会迈向文明的步伐,它不仅帮助人类用文明的方式解决冲突,而且最大限度地避免暴力冲突的出现;它不仅自身蕴含丰富的道德价值,更是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道德文明的重要措施。

  其次,法律援助制度更是对平等的制度化的阐释。平等不成为信仰,法律平等不过是一种规则上的平等,而不会成为生活实践。一般而言,平等保护要实现两个法律目标:“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过政府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3]与此相关的,平等保护往往通过三种渠道来完成:限制政府特权、法治原则、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则从否定方面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援助则从肯定方面贯彻平等原则。然而,无论是法治原则,还是对受歧视团体的法律援助,平等保护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对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对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这种法律信仰的体现。[4]

   4、发展法律援助是建立法治的需要

   法治不仅要求治国者能够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要求普通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那些普普通通的有理无钱、有理无权、有理无能的人们还是打不起官司、打不赢官司,那么,法律的数量再多,内容再好,法官的素质再高,权威再大,都是没有意义的。可以说,打官司难,不仅严重地危害法律的权威,危害法治的公信,而且,比上学难、看病难更直接地危害世风,危害社会。发展法律援助,消除法律贫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建立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

   5、法律援助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和谐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那些处于社会或经济上的弱势地位的人们,在社会的各阶层中实现着公正和平等。在和谐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实际的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都可以在能够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平等地接近这种措施,法律援助制度,就好像一个平台,连接着每一个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到完善的目的,在于实现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平等的诉权,在于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公正诉讼程序以文明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中虽然没有专章专条规定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各省市地方法律援助条例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原则:

   1、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体现了政府主导,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中,体现了社会参与。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5]

   2、法律援助的法治原则

   法律援助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援助的运作过程就是法治的运作过程。《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和形式范围是经由法律援助法所认可的;法律援助的受理、申请、审批、执行和其他程序都是法定的;法律援助的主体、受援人和法律服务人员都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他们如果不尽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追究。把这些要素综合起来可以集中而简要地表述为一句话:法律援助应当依法提供、依法获得、依法运行。

   3、法律援助的公正原则

   法律援助的公正原则,是指实施法律援助应当做到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和其他主体获得法律援助,不因主体的身份或其他状况对其应当获得的法律援助产生负面影响;公正地保障所有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都能获得援助,不因事项的不同而对主体应当获得的法律援助产生负面影响。《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4、法律援助的效率原则

   法律援助的效率原则,主要强调实施法律援助应当一要及时,二要有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四、我国法律援助的适用

   (一)法律援助的主体

   1.义务主体。如果从法律义务而不是道德义务角度讲,只有政府是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律师法》第42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的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2.非义务主体——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中具有积极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的分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二类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三类是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

 1.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对象是公民,一些经济困难的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律援助对象的公民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①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经济困难或弱势群体的公民。《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②生理上有缺陷或的公民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刑事诉讼中,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的人的公民。《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6]

 2.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公民获准受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充分理由证明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失业救济标准,或者能够提供其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证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或是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1、法律援助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以及对援助机构工作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由主管监察、审计部门对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援助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受理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拒绝受理、拖延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由主管部门对机构或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对申请人或受援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援助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侵犯受援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援助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援助人员非法索取、收受财物,责令返还。援助人员拒绝接受指派的,给予警告、责令履行、代偿金或一定期限的停止执业的处罚。援助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侵犯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取消援助人资格并责令缴纳代偿金,或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罚款等处罚。援助人员非法索取、收受财物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罚款等处罚。

 4、受援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由受援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受援人承担;受援人以欺诈方式获得援助的,双倍支付费用,或是取消其受援助资格、罚款,造成其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系统设置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使以上法律援助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实行,真正获得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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