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发布"残疾人保护法规贯彻执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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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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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城是否依法为残疾人规划完善了无障碍环境,导盲犬是否可以依法乘坐公交地铁等交通工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均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年来,残疾人保障法规执行效果怎么样,少不了立法后评估。今天上午,上海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发布“残疾人保护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评估情况。

  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去年4月1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实施,因其对残疾人教育、就业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引人关注。

  法规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达规定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些“法定规范”的意义在于社会为残疾人就业又打开了一扇窗,只要残疾人对这份工作、这个岗位有兴趣有意愿,只要能胜任,就有机会去参与,发挥一技之长,实现职业理想。因此,这项法定规范意味着就业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劳动者因此有可能有尊严地实现人生价值。

  同时,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基础教育;建设无障碍环境、在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均已纳入地方立法。其中,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有需求的双下肢残疾人乘坐无障碍出租车出行,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提供便利,这些法定规范更是备受关注。

  人大制度研究会的调研报告显示,这部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地方特色,顺应了社会发展、时代需要,符合实际需求,公众认同率超过70%。

  智障者保障需完善

  我国对智力残疾者的定义是: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轻度智障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能自理生活,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办法》强调要社会共同维护包括智障者在内的残疾人的权益,反对歧视。本市不少区县依法构建了包含智障者在内的残疾人立体保障框架和优惠政策。如把智障者列为就业“特殊考虑”对象,确定其特殊性政策扶持措施;开发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特困智障者专项救助和生活护理补贴,以及满足智障者需要的特殊择业或创业培训等,通过一系列智障者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的制度化、常规化建设,初步形成有利于智障者保护和援助事业、管理工作稳步发展的氛围。

  由于智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限制阻碍了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入,影响其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加之一些用人单位在智障者就业认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存在“宁要聋哑,不要戆傻”“肢废多少还能用,智残实在没法用”以及不少用人单位宁愿缴纳残保金也不愿安排包括智障者就业的现象。为此,市人大研究会调研报告建议在修改法规时增设促进有关企事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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