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人团伙犯罪,特殊教育盲点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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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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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亳州中院在蒙城县法院开庭审理哑人盗窃一案,32名被告人中有30人系聋人。检方指控,该团伙在5年内实施盗窃犯罪182起,涉案金额240余万。不过,澎湃新闻发现,该案办理亦有问题,如起诉书中竟然出现被告人在相隔近300公里的两地同时作案、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外出作案这些明显不合常理的情况。庭审时,虽然法庭配备了6名手语翻译,轮流为被告人翻译,但沟通依然不顺畅。该案辩护人之一郭振兴表示,“庭审中,明显感受到被告人作为聋人,虽然有手语翻译,但仍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被告人和公诉人之间、被害人和辩护人之间的手语,都有大量彼此不明白意思的情况发生,这是本案件当中的焦点更是难点。”
 
  从聋人的生存环境来讲,能融入社会已属不易,何况当下社会中对特殊人群的歧视是无处不在的,他们就算学得了与普通人交流的技能,和理解一般生活事务的能力,却无法在工作、生活中体会到和常人一样的感受,甚至在很多时候都会遭受“特殊照顾”,这对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造成了阻碍。
 
  特殊教育机构对于聋人的管教缺失也不能忽视,特殊教育学校重在教授知识,当他们具备了生存的基本技能,就很容易忽视其他方面的教育,同时,社会普遍认为,道德、行为的教育应当由社会、家庭进行,现实情况是,聋人在社会中的所有认知都具有太大的不稳定因素,就算是普通人对于同一个词语,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更何况手语与文字语言是两种体系完全不同的交流方式,其中一旦出现差别,可谓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更何况特殊教育机构对聋人教育方式也是普通人按照自己的理解方式在进行教育,然而,多数特殊教育机构只重视了对聋人生存能力的教育,却忽视了他们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后,最重要的法律、道德教育。
 
  此次事件的背后,凸显出来的是聋人教育盲点,更是政府职能在社会服务管理中的缺位。政府机构对特殊人群教育机构管理的不到位,对特殊教育管理的不重视,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聋人在社会中的生存困境:被歧视、沟通难、难就业、被利用,最终步入歧途。
 
  聋人犯罪,一方面在审判上存在因种种困难,例如,由于语言的不同,审判机关对其犯罪行为是否属于主观主动是难以确认的;另一方面也因其特殊的生理缺陷存在道德争议,不少人认为聋人身份特殊,被抓住了也不会判刑严重,反而会因为他的特殊受到额外照顾,而审判机关在审判时定罪依据的难以掌握,很容易落入“陷阱”,反而不利。
 
  因此,政府作为社会服务管理的主导机构,应当认真反思,并及时作出补救,亡羊补牢未为晚,找出“陷阱”,填补空缺,才能更好地避免其他不法分子继续利用特殊人群犯罪,才能预防更多的特殊人群沦为“不法的受害者”。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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