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7)提升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在立项、规划、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达到20000平方米,县级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也括康复服务指导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按摩、法律服务、文体活动等用房。其中县级康复服务指导站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康复指导员不少于3人,配备脑瘫训练、肢体训练等康复器材不少于20种,开展功能训练、聋儿语训等康复项目不少于4项;就业服务所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开展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辅助器具服务站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展示助行轮椅、盲杖拐杖等用品不少于80种;文化体育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不少于10项,把综合服务设施打造成“残疾人之家”。兴建市安康寄养院,县级也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使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托养规模市级达到100人以上,县级达到30人以上,逐步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
三、促进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全面发展
(8)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深入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推动残疾少年儿童教育与九年义务教育统筹实施,同步发展。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步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30万人口以上城区、长子、长治县各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其它县市区要各设立一个特殊教育班。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每年从教育附加费中拨出不少于2%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对符合条件达到中、高等院校录取线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完善市残疾人特殊技能培训基地设施设备,借助社会中介培训机构资源,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班,使城镇登记求职和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与“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春雨行动”通力合作,市县两级均建立扶残助学专项基金,借助彩票公益金、社会募捐等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力争使残疾人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助、学有所用。
(9)积极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认真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务例》和《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促进用人单位按1.5%的比例安排更多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要安置不少于总岗位数3%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要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市县都要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工厂(场),组织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同等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发展和规范盲人保健按摩院(所),稳定盲人就业。提高康复扶贫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和共它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市县乡三级均要各建立1至2处扶贫示范基地,贫困县对于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口,要进一步加大扶贫项目和直接到户的扶持力度,安置残疾人就业,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积极帮助和支持农村残疾人家庭兴办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和手工业。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就业模式,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
(10)努力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加快推进残疾人文化体育进社区进程,进一步活跃社区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级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均要设立不少于总面积7%的残疾人活动专区,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建设部门要搞好公共文体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文化体育部门要提供专业文体技术指导,残联重点培养残疾人文化体育尖子,市级每年举办一次残疾人单项体育竞赛和文艺汇演。县、乡每年举办一次残疾人文化体育小型邀请赛,社区(村)每季开展一次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积极选送精品参加全国全省残疾人文艺汇演、特校艺术汇演,选拔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乃至国际特奥、残奥、聋奥运动,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四,不断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
(11)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10年开始,市级财政按全市残疾人人均1元的标准,县级财政按残疾人人均3元的标准分别编列残疾人事业基本经费,并从2011年起每年按10%的幅度递增,使财力投入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12)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快县、乡两级残联规范化建设步伐,配齐配足基层残联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康复指导站、辅助器具服务站“三位一体”建设。乡镇(街道)残联统一设立专职理事长和残疾人理事,社区和千人以上村单独成立残疾人协会、千人以下村联合成立残疾人协会,各选配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乡级残联残疾人理事的工作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待遇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误工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公用经费中列支,原则上每人每月60元,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开展工作创造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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