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普及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并免除住宿费。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多渠道筹集资金补助特困残疾学生。逐步提高贫困残疾学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标准。
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的特殊教育新格局。积极争取国家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快改善办学条件。各盟市要积极建立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减免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学费。积极发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内蒙古学院,创造条件增设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对取得毕业证的残疾学员学费给予全额补助。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发挥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作用,提高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制定并完善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人员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直接从事残疾人教育、培训人员享受特教津贴,特教津贴标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加强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建立健全助学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九)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残疾人享有与其它人员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残疾人。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购买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0%的比例由残联会同劳动部门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基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岗位,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全区每年至少对万名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认真做好全区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认真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并纳入失业登记统计范围。各级人才资源劳动力市场要向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残疾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相关政策支持。
加大残疾人扶贫力度。把残疾人脱贫致富纳入农村牧区小康村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实施。用于扶持贫困残疾人的项目单列、资金单独统计,效果专项评估。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牧区低收入和绝对贫困残疾人纳入整体扶贫开发和“整村推进”扶持范围,保证各级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贫困户。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开展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牧区残疾人转移就业。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扶贫工作。建立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充分发挥扶贫基地示范、培训、扶持一体化的功能。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制度。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足额征收。加大征收力度,实现应收尽收。严格按照规定,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高使用效益。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深入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和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努力实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残疾人总数15%的目标。举办和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对为残疾人群众体育开展及重大赛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培训基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区(点)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十一)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和完善自治区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二)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牧区要大力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盟市、旗县(市区)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盟市以上电视台要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大型市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学习借鉴建设“阳光之家”、“温馨家园”经验,加快推进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依托社区和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开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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