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公共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确定的任务,建设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就业综合服务中心。新建11个盟市级、29个县级市(市辖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对建设面积和功能未达到《规划》要求、影响到为残疾人服务的72个旗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实施改扩建。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盟市、旗县(市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网络。
(十四)加强残疾预防。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机制。认真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搞好婚前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防砷、防氟改水、大骨关节防治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团结互助意识,切实理解残疾人,处处尊重残疾人,热情关心残疾人,倾力帮助残疾人,让关爱的阳光照亮每个残疾人的心灵。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把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评定标准。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六)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法律救助工作站。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七)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党委、政府要定期听取残联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统筹协调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重点支持农村牧区、城镇基层和贫困地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十八)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委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既是各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又是残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体系。自治区、盟市残联领导班子中要有残疾人,旗县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苏木乡镇(街道)残联配备专(兼)职理事长;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和嘎查村(社区)残协选聘专(兼)职委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旗县以上残联成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积极探索活跃专门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认真解决专门协会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为残疾人专门协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
(十九)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共同做好考察配备工作。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关心、重视残联领导干部的成长、进步,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助残志愿者生活补贴、助残志愿者表彰奖励等制度,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十) 协调统筹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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