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稳步推进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特殊教育学校年生均经费不低于同类学校年生均经费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晋级、晋职、评优、业务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以及专职残疾人工作者(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积极推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支持社会力量、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家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养护中心,逐步解决好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问题。重点扶持有条件的特教学校开设普通高中班和职业高中班。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的政策制度,由学校所在地的同级政府安排贫困残疾学生专项救助资金,对考入高中和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给予不低于同类学校贫困生资助标准的救助。将城乡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对寄宿残疾儿童少年每年按照不低于同类学校标准安排生活费补助。采取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改善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条件,扩大教学规模,筹建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造就残疾人中高级技术人才。特殊教育师资由师范院校培养。逐步实现特殊教育师资持双证(教师资格证和特教专业资格证)上岗制度,确保特殊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立残疾人远程教育体系和网络。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加强手语、盲文的研究与推广。
(八)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和服务。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残疾人,在5年内基本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安置比例。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比例100%;达不到安置比例的企业(独资、合资、私营、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支机构等),由同级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措施。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场所和人才市场要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并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适当减免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在人员录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鼓励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要根据残疾人能力和特长设置适合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和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保障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享受各项平等权利。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福利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作为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积极扶持其创业带动就业。政府、街道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和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给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经营,并对摊位费、租赁费给予适当减免。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盲人按摩机构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推进盲人按摩工作,确保并规范按摩行业吸纳更多盲人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成功率挂钩的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定单式培训的方式,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各类技能培训。
(九)扶持农村残疾人增加收入。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同步实施,重点照顾。继续安排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组织农村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点的特惠政策。安排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采取“公司加农户”和小额信贷的扶贫方式,带动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项目。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辅导,建立帮包带扶残疾人贫困户制度,切实增加农村残疾人收入。
(十)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服务业。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信息咨询、无障碍、维权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社区内公共服务机构要优先、优惠为残疾人提供服务。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和资源整合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管、文化娱乐、心理疏导、体育健身等综合公益性日间照料服务。到2013年,要有90%以上的城市社区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建立日间照料站。城市以街道为单位推行建立智障人“阳光之家”,强化成年智力残疾人适应参与社会和就业能力训练;有条件的城区建立非营利性的残疾人托(安)养机构,重点为没有法定赡(扶、抚)养人的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长期生活托(安)养服务;农村地区可通过整合敬老院等资源,扩展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安)养服务;省及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工场,为有特殊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训练和过渡性就业安置,最大限度地使残疾人重返社会就业;通过政府资金补贴和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为有实际需求的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倡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无偿服务。
三、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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