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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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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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由原规定的“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按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按单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规定执行,即: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不变。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尚未实施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征收。
  三、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为: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或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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