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补贴资金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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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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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残联教就〔2010〕92号 
关于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残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09〕249号)精神,现将对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补贴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经费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从2009年起,对当年批准享受政府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本省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从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无偿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费1万元;对当年批准享受政府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自主创业并安置2名以上(包含2名)残疾人就业的本省盲人、聋人高校毕业生,从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无偿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费2万元。
  (二)申报补贴办法
  自主创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享受政府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后,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其工商 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经费,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一次性创业扶持经费申请表》; 
  2.申请人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所持有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当年享受政府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5.与所安置的其他残疾人员依法签订的、注明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6.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与发放
  1. 一次性创业扶持经费采取“按年申报,一次性拨付”方式进行发放。
  2.县(区)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同级残联、财政局复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汇总报送设区市残联、财政部门审核。设区市残联、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填写《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一次性创业扶持经费汇总表》(附件3)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设区市的审核结果,将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直接下达给自主创业申请人所在地。
  自主创业申请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专项补贴资金后,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二、职业介绍补贴经费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从2009年起,对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暂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普通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促成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有关部门给予的职业介绍补贴外,再从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专项补贴。
  (二)申报补贴办法
  符合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在推荐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成功就业后,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专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推荐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职业介绍专项补贴申请表》; 
  2.推荐成功对象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推荐成功对象所持有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成功对象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或回执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推荐对象依法签订的、注明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6.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与发放
  1.职业介绍专项补贴采取“按年申报,一次性拨付”方式发放。
  2.县(区)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同级残联、财政局复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汇总报送设区市残联、财政部门审核。设区市残联、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填写《推荐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汇总表》(附件4)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设区市的审核结果,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下达给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地。
  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专项补贴资金后,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机构。
  三、监督管理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实施。各地财政、残联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申请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将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并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各地上报的享受补贴人员、单位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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