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北京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比
北京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哪些?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以下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税项目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管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鼓励残疾人就业,北京市对于残疾人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一、 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489号)文件规定:
对新开办的或非中途转办的生产型(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服务型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智残、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对开办的私营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凭市民政局证明,经市地税局批准,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收营业税。
3、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的文件规定: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四)认定范围:
1、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2、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3、孤老是指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
4、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四、车船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规定: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它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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