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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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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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3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既是《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既定任务,更是面对特殊教育发展新形势山东做出的必然要求,很好地破解了当前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师资缺乏问题。
主要突破和创新:

(一)扩大适用范围

  《标准》与特殊教育发展现状紧密结合,不再只限于原来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学段教职工配备,而是将学前、高中阶段考虑在内,将特殊教育幼儿园考虑在内,将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考虑在内,并且规定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配备教职工。也就是说,由政府举办的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均适用于本《标准》,全面覆盖了基础教育阶段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为实施融合教育创设了良好的条件。

(二)缩小班级规模

  据统计,山东不少培智学校的自闭症学生已占到一半以上。面对这些学生,很多特教学校甚至需要1∶1地配备教师才有可能完成教学任务。早在2012年,山东省在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时,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就提出了“盲、聋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2人;培智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8人;有条件的要设立专门招收孤独症儿童的班级,班额不宜超过6人;学前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6人;高中及职业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2人;招收多重残疾学生的班级,班额可适当降低”的要求。
  为保障特殊教育质量,《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再次缩小了班级规模,规定:盲班6~8人;聋班8~12人;培智班6人;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6人;学前特教班6人;随班就读班每个班不超过2人,接纳随班就读学生的班应适当降低班额;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中心城区办学条件和师资较好的普通中小学校附设特教班,班额为6~8人。班级规模的缩小,将使特教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科学设计课堂教学,真正实施个别化教育。

(三)建立两个标准体系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山东省适时提出了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新思路,提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年级学生数与教职工比核定;当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最低班额标准时,按班级与教职工比进行核定。按照学生与教职工比例,盲班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为2∶1,聋班3∶1,培智班1.5∶1,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1.5∶1;学前特教班2∶1,保育员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标准配备;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专业增配1名编制;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生师比2∶1;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师比5∶1。
  按照班级与教职工比例,盲班为1∶3,聋班1∶2.5,培智班1∶4,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1∶4;学前特教班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保育员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标准配备;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专业增配1名编制;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班师比1∶2。同时规定,招收盲、聋、智障、孤独症(脑瘫)等学生的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每班可增加0.5名编制。

(四)新增随班就读师资

  随班就读工作的深入推进,需要建立完善的支持保障体系,其中教师是关键。这就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一方面,要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中心和骨干作用,为其配备巡回指导教师,定期对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和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学校(幼儿园)提供指导、咨询与帮助;另一方面,要为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配备一定数量的资源教师,使其承担随班就读学生教育教学、康复训练及家庭教育指导等任务。
  《标准》明确规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考虑随班就读指导工作需要,按照不少于3名的标准安排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市、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达到5人的,配备1名资源教师;超过5人的,适当增加配备人数。

(五)新增康复教师和医务人员等岗位

  采用医学和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对残障儿童实施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可以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共识。2010年,教育部启动了医教结合实验工作。2014年,国家启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了构建布局合理、医教结合、学段衔接、普职融通的特殊教育体系目标。2013年至2015年,山东实施了为期3年的康教结合实验工作,建立了41所实验学校,积极探索在特殊教育学校实施教育与医疗康复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改革。2015年,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卫计委等7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康教结合工作的意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等系统资源,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医疗机构与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等方面的作用,实现残疾儿童发现、诊断、评估、康复、教育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多部门、机构协同合作的运行保障机制,满足残疾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需求,增强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服务残疾儿童的能力和水平。
  医教、康教结合工作的开展,对特教学学校教师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特教教师需要具备一定的康复知识和技能,同时,特教学校必须引进专职的康复教师和医务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医教、康教结合工作。《标准》提出: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0%,其中康复教师每校配备1~3名,心理健康教师每校配备1~2名,医务人员一般每校配备1~2名,学生超过200名的可适当增加要求。
管理保障:

(一)定期核编,动态调整特教师资

  山东把核定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权限下放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到省编办备案。《标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核编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学校,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按照《标准》增加的人员编制,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充分利用精简压缩、事业单位改革等回收的编制资源,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编制配备。

(二)下放权责,赋予学校更多自主权

  《标准》提出了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内设机构,由此打通了特教学校根据实际内设管理岗位的渠道,能够更好地实施特殊教育改革。同时明确规定,管理人员一般由教师兼任,并进一步提高了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的占比,要求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0%。为解决学校后顾之忧,保育、后勤服务将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现有后勤人员将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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