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加强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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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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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扶贫办: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下简称片区)是国家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主战场。片区内集中生活着大量贫困人口,其中包括423.7万贫困残疾人,他们的生活水平远低于一般贫困人口,是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难中之难、重中之重。片区内贫困残疾人的生产发展、脱贫致富直接关系到国家扶贫开发总体目标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本质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十八大会议精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做好各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让广大残疾人尽快实现脱贫致富。现就加强片区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部门配合、强化监督指导。 各级扶贫办和残联要通力配合,加强对片区内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扶贫办和残联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对象的社会保障与扶贫开发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本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中有关扶持残疾人扶贫对象的规定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深入开展片区内残疾人状况摸底调查,根据残疾人民生保障和发展增收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有效解决残疾人稳定脱贫的扶持办法;明确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二、加大财政扶贫资金对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开发的大局,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地方扶贫部门在安排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时,要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对扶贫效果显著的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支持。
  三、着力改善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环境。在推进片区内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易地搬迁工作中,在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对象在无障碍建设、饮水、供电、通讯、燃料、住房等方面的优惠和扶持,减轻残疾人扶贫对象的支出负担。对自愿搬迁的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要给予重点帮扶,妥善解决其基本生活,做好安置和就业服务工作。
  四、依托片区产业发展政策,大力扶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将残疾人扶贫对象纳入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在推动农牧业、林果业等农业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依托当地特色农业种养殖基地建设,将有生产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残疾人扶贫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各级扶贫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残疾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降低残疾人扶贫对象享受产业扶持的准入条件,对残疾人扶贫对象产业扶持可采取差别化补助措施,并在农业科技、生产服务、管理信息方面加大帮扶力度。着力扶持安置辐射残疾人生产增收效果好的农村残疾人专业合作组织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优先享受扶贫部门针对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扶贫信贷资金。扶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发展设施农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获得扶贫部门的产业扶持资金、扶贫到户贷款和互助资金的帮扶。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转移就业,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扶贫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扶贫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微型企业、服务企业稳定就业。
  五、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培训。各级扶贫部门在开展针对扶贫对象的实用技术培训中,将残疾人扶贫对象纳入其中优先培训,注重培训实效。将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的子女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雨露计划、提高其就学方面补助,确保其完成学业。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转移培训力度,开展适合残疾人身体条件和就业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转移就业能力。
  六、扎实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工作。将片区内残疾人扶贫对象按照劳动能力的强弱进行区分,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需求,进行有效的扶持。将重度残疾人和残疾人扶贫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高低保标准。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扶贫对象及其家庭要通过低保政策和扶贫开发的有力结合,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采取结对帮扶、技能培训、金融扶持、项目扶持等多种措施提高其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
  七、加大定点扶贫单位对片区内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定点扶贫单位要关心重视定点地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的扶贫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行业资源优势,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生产发展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给予重点研究和帮扶解决。社会捐助扶贫资金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给予倾斜。
  八、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统计和监测。各级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当地农村残疾人贫困状况,准确向各级扶贫部门反映残疾人扶贫对象生产生活的困难和需求。按照片区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统计表(见附件)的填写要求,及时与扶贫等部门沟通,掌握扶贫项目惠及残疾人的有关数据和信息,认真填写,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中国残联。各级扶贫部门在研究制定扶贫规划及实施扶贫项目时,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对象及家庭进行标记。在开展贫困监测工作中,将残疾人贫困状况及扶贫开发工作评估纳入贫困监测的整体工作。

中国残联 国务院扶贫办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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