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津贴及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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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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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津贴及保险补助政策:对持证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到700元不等的生活津贴;残疾人意外伤害商业险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至100元;劳动年龄段内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最低档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部分地区一二级残疾人全免;三四级需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的一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部分地区一级残疾人全免;二三四级需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的20%)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对持低保证、残保证、困难证或二级以上残疾人实行全额补助。(部分地区没有此优惠)
  一、关于残疾人津贴的发放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50元到700元的生活津贴补助。对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后新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津贴享受时间为持证后的次月开始享受。部分地区需要等待一年才可以,但需要本人向残联提出申请!
  备注:发放方式为农村商业银行打入残疾人个人账户中。
  二、关于残疾人保险补助的改善
  对于保险补助这一块,相对就比较复杂一点了,包含了意外伤害商业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不同保险补助改善,快来一起了解。
  1、意外伤害商业险
  从2017年1月1日起,残疾人意外伤害商业险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至100元!
  参保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保障内容:残疾人意外身故、意外病故、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住院补贴和特定场所的伤害、特定疾病等保险。
  保费标准:残疾人意外伤害险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度100元,由区财政安排解决。
  承保方式:残疾人意外伤害险实行一年一保。每年参保人员统计截止期为上年度12月31日,参保年度内新增的残疾人当年度不予以办理参保手续。对因亡故或户籍迁移、脱残等原因减少的残疾人从参保期限到期后停止办理参保手续。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分为两块,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看具体有哪些要求和不同!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补助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
  1.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实行分类补助;
  分类补助标准:对持有效期内《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给予80%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部分地区无此优惠政策。
  2.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对符合按规定续缴或补缴满15年的,给予分类补助,前后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补助对象: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三四级按照政府补贴一半的方式给予补助,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3 医疗保险
  关于医疗保险也是有区分的,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补助对象:具有余杭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
  1.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
  2.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对持有效期内《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给予全额补助。其他残疾人给予80%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
  3.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残疾人,按规定续缴或补缴的,按续缴或补缴当年我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分类补助,前后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补助对象: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给予全额补助。三四级残疾人按照政府补贴20%的方式给予补助,部分地区只要持残疾证全额以补助。
  备注:以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均需先申请后审核。每年3月份左右为申报期(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并视作放弃上年度补助)。申请人将参保人员有关材料上报到所在社区(村),经街道(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核准后委托各街道(镇)统一发放补助经费。
  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民政部、中国残联相关负责人今日对此进行了解读。
  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持证残疾人数据推算,《意见》最终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由于部分地方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大于《意见》规定范围,全国实际受益残疾人数预计超过以上人数。
  《意见》没有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全国统一标准,从各地先行先试情况看,多数省份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700多元;多数省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残疾人就业是好事,但残疾人无法提前退休却成为难事。
  全国政协委员胡志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我国目前尚未在退休政策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给予残疾人相应照顾,造成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却无法退休,缴纳养老保险却无法享受养老金福利等现实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我国现行法规中的法定退休年龄,依然延用的是1978年出台文件中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其中国家法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职工退休年龄均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不同类别的残疾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因残疾原因造成的各类并发症日益增多,身体功能快速退化,残疾障碍逐渐加重,导致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就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在岗上班。但又因现行退休政策中一刀切式的年龄限制使其无法申请提前退休,享受应有的退休待遇。”胡志斌说。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可领取养老金。然而,我国残疾人口尤其是重度残疾人的预期寿命较健全人口短,很多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在处于失业和下岗、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情况下交纳了养老保险,却因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和自身寿命的限制,还没能享受到养老金就已经去世了,给残疾人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为此,胡志斌建议,国家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对残疾人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条件不做一刀切式限制,对工龄满10年,并缴纳10年以上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自愿提出退休申请的前提下,经由劳动、卫生、司法等相关部门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并享受全额基本养老金待遇。
  来源:残疾人服务平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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