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领时间调整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2017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领时间的通知
各区残联,燕山残联:
因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系统维护,2017年保障金征期顺延。为保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以下简称“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领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2017年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领截止时间调整至2018年2月5日。请各区残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上年安置,且劳动合同为一年以上的),均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扶贫助残基地等安置残疾人庇护性劳动或康复性劳动的组织或机构和未实行全日制劳动、未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等,不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就业组织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不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超比例奖励。
二、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安排残疾人职工应符合的条件
凡用人单位安排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以下简称《军残证》),以及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在职并且在岗的残疾人职工,安排就业满一年后均可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长期不在岗的残疾人职工、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职工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本人不享受岗位补贴;长期不在岗的残疾人职工、个体工商户残疾人职工和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三、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1.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 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4.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四、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2. 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3. 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4. 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 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6.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申领2017年度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此表格应为打印版,手填无效;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需要注明残疾人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4.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及超比例奖励的《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返单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2017年1-8月份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2017年1-8月份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7.新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不满5年(即2013年(含)以后安置)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享受岗位补贴情况核对表》纸质打印版(手填无效);注:如果是否享受其他部门岗位补贴为“否”,则享受岗位补贴期限和金额不用填写数据
8.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在申请超比例奖励时应提供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2017年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和为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2017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10.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以上的有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要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六、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时间
2017年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时间调整至2018年2月5日。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未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七、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使用范围
用人单位享受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各级残联应对用人单位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申请受理窗口地址(所在西城区的相关申请单位)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九、咨询电话:
83539015
十、注意事项
1.请用人单位仔细核对开户银行及账号,并提供有效的开户许可证;
2.请用人单位联系人尽量填写手机联系方式,以便随时与贵单位取得联系。
来源:西城残联微信公众号
各区残联,燕山残联:
因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系统维护,2017年保障金征期顺延。为保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以下简称“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领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2017年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领截止时间调整至2018年2月5日。请各区残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月5日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上年安置,且劳动合同为一年以上的),均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扶贫助残基地等安置残疾人庇护性劳动或康复性劳动的组织或机构和未实行全日制劳动、未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等,不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就业组织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不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超比例奖励。
二、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安排残疾人职工应符合的条件
凡用人单位安排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以下简称《军残证》),以及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在职并且在岗的残疾人职工,安排就业满一年后均可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长期不在岗的残疾人职工、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职工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本人不享受岗位补贴;长期不在岗的残疾人职工、个体工商户残疾人职工和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三、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1.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 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4.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四、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2. 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3. 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4. 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 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6.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申领2017年度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此表格应为打印版,手填无效;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需要注明残疾人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4.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及超比例奖励的《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返单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2017年1-8月份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2017年1-8月份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7.新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不满5年(即2013年(含)以后安置)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享受岗位补贴情况核对表》纸质打印版(手填无效);注:如果是否享受其他部门岗位补贴为“否”,则享受岗位补贴期限和金额不用填写数据
8.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在申请超比例奖励时应提供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2017年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和为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2017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10.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以上的有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要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六、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时间
2017年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时间调整至2018年2月5日。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未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七、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使用范围
用人单位享受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各级残联应对用人单位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申请受理窗口地址(所在西城区的相关申请单位)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九、咨询电话:
83539015
十、注意事项
1.请用人单位仔细核对开户银行及账号,并提供有效的开户许可证;
2.请用人单位联系人尽量填写手机联系方式,以便随时与贵单位取得联系。
来源:西城残联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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