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出台意见推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

  •  
  • 浏览次数: 269
  •  
  • 发表时间:2014-08-12
  • 来源:网络
  • 字体大小:[ ]
  由财政部、民政部等六部委共同出台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日在民政部网站公布。意见规定,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意见明确,以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绩效评价和保障措施等为重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完善措施,逐步实现残疾人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广大残疾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各地可根据相关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残疾人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鼓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以下简称“残联组织”)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并逐步推动其职能的转变。

  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各地还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发挥残联组织作为重要的第三方的作用,加强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重视受益对象的评价和确认,加大受益对象评价的比重,突出对一定比例的受益对象的抽样调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残疾人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版权声明:中国聋人网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非原创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帮助听障网友了解资讯之用,若不同意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谢谢!


相关关键字: 残疾人 部委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