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下同)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三)上述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第二条 补助标准
(一)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二)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条 申请
(一)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失业证明及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已享受城市或农村特困生活补助、城镇待业补助、无固定收入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且符合享受本办法相应的生活补助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后,可持原“发放证”直接换领“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审核领取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证”)。
第四条 审核
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初次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居(村)委会公示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情况。
第五条 公示
(一)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通过区县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就(失)业状况和家庭情况以及有无固定性收入等(公示样式见附件3)。
(三)公示期为7天。
(四)对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公示情况,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
第六条 审批
(一)区县残联应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
(二)对经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发放“审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发放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自残疾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起算,通过银行发放。
第八条 年审
(一)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
(二)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审核证”、享受低保待遇的持“低保领取证”、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持失业、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核手续;
(三)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从审核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一)实现就业的;
(二)取得稳定性收入的(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
(四)死亡的;
(五)未进行审核或年审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