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以下简称“职康项目”)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管理质量水平,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残发〔2007〕71号)、《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845号)和《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京残工委〔200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经市残联批准的职康项目。
第三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场地及设施设备。场地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活服务设施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文化娱乐设施能够保证日常活动需要;康复训练器材功能、性能运转良好,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无障碍设施设备符合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二)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人数达到不少于10人的基本要求;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不低于1∶5的比例。管理人员具有经市残联管理部门发放的岗位证书,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或接受相应内容的岗前培训。以接收精神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职康项目应有专兼职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并能提供全程性的精神康复服务;按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生活照料和日常服务人员;积极吸纳助残志愿者和残疾人亲友参与职康项目服务工作。
(三)劳动项目。劳动项目设置适合智力、精神残疾人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等特点,并符合职业康复的目标要求;项目运转正常,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服务对象通过劳动能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服务对象参加劳动时间每周应符合不少于3个半天,每天2小时以上的规定;能够根据残疾程度、劳动强度安排生产劳动与其他服务内容的活动时间,做到劳逸结合,统筹兼顾。
(四)其他服务内容。经常性地开展类别化、个性化生活技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和社会适应性训练;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训练计划,并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及时调整训练方案,保持时间、内容、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日常管理。
1.人员管理。各类工作人员职责任务明确,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建立严格的考勤登记制度,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与服务对象的监护人建立联系制度。
2.资金管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单独立账、单独核算,手续齐全;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劳动项目的收支情况及残疾人劳动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无虚报冒领、超出使用范围和侵占残疾人利益的现象和问题。
3.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并落实到位。按照规定要求,为服务对象及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设有食堂的职康项目,能够认真坚持物品采购、食品留验、餐具消毒和餐饮服务人员定期体检等安全卫生制度;在外订餐的职康项目,供餐方需具有相关经营资质,所提供的食品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接送服务对象的车辆和司机证照齐全,车辆维修保养及时、车况良好,司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无危险驾驶等不良记录。有服务对象自行往返的职康项目,与监护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有服务对象需要定时服药的职康项目,做到专人负责、全程监控。
4.档案与资料管理。服务对象做到一人一档,各类活动记录及时,各类资料归档保存规范。
5.固定资产管理。建立相应台账,日常管理严格,管理责任明确,无损坏丢失等现象。
第四条 考核时间和方法
(一)职康项目绩效考核由市残联每年第三季度统一组织,区县残联具体实施。
(二)考核采取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或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进行,市残联在区县考核基础上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打分细则标准由市残联制定。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不合格。
1.无特殊原因连续1个月没有开展任何活动,或年内累计2个月没有开展活动的(按工作日计算,节假日时间除外)。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严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私自挪用公款;私分残疾人劳动收益,严重侵犯残疾人利益的。
3.打骂虐待服务对象的。
4.玩忽职守,发生严重事故的。
第五条 考核奖惩
(一)市残联对年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职康项目进行奖励,经费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金额由市残联、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主要用于弥补项目运行经费不足、劳动项目产品开发、改善工作条件、组织服务对象参加社会实践和对外交流活动等。
(二)对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职康项目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三个月。整改考核依然不合格的,取消其职康项目资格。
(三)对取消资格的职康项目,区县残联要会同街道、乡镇残联做好解释说明、思想安抚和人员分流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其资产进行清查和妥善处理,有关情况上报市残联。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