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和意义。我市有57万残疾人,涉及160万家庭人口,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采取了很多重大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改善。但目前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全市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天津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全市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为进一步开创天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共同奋斗。
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市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残疾职工交纳医疗保险。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残、低保家庭残疾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就医费用要适当减免。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市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不断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为重点,逐步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内容及覆盖面。大力推广残疾人康复科研项目应用,促进康复科技进步。全市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要按照辖区人口数,以不低于年人均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市和区县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
(五)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所有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对患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基本救助和二次救助标准。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行日常免费服药,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和抢救性治疗与康复,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
(六)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我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开展系列控制出生缺陷和早期干预项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各类学校要普遍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广泛开展残疾预防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七)完善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制度中的有关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对有重度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救助,对有重度残疾人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根据个人意愿,将所有符合农村“五保”条件残疾人和城市“三无”残疾人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要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做好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保障工作。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逐步对失业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八)扩大残疾人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按当年修建标准和现行补贴政策给予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做好延伸扶持与服务。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点扶持。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和补贴范围。逐步加大对困难残疾人家庭住房的保障力度。
(九)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和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审核,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推进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扩面工作。将农村残疾居民纳入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与医疗保障制度,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和旅游景点。
四、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一)大力推进残疾人教育。全面实施3-6岁各类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要接收其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扶持社会力量开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康复需要的幼儿园(班)。实施区县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加快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建设,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对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积极开展“送教上门”服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高水平普及视力、听力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业或设立特殊教育专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以多种形式接受高等教育。
(十二)完善残疾人助学保障政策。对接受各阶段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以及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助学金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五、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强化残疾人就业保护措施
(十三)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改进对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和保障金征缴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公开招考公务员时,对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残疾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报考、录用。鼓励用人单位安排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就业,安排盲人、智力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一名按两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