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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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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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拜城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3号)以及《中共阿克苏地委、阿克苏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阿地党发〔2009〕36号),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县现有残疾人1.27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73%。县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已初步形成。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受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县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较为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广大残疾人特别是边远农牧区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差距继续拉大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扭转。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大力改善各族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我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拜城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县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给予救助。对享受低保的农村残疾人在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未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残疾人在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50%的补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制度和措施。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目标,在完成国家残疾人康复工作及援助项目任务和自治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等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好残疾人康复各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力度,完善县残疾人康复机构及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以2015年前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在现有基础上,完成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工作。同时,逐步将康复服务推广至全县,在各乡镇(场)设立康复指导站,村(社区)设立残疾人康复指导室,在工作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形成以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为指导,以乡镇(场)残疾人康复站为依托,以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二是做好残疾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工作。卫生部门要将康复人才培训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县残联、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定期不定期开展康复协调员业务培训,着力建设一支业务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队伍。三是解决残疾人康复经费。围绕自治区、地区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工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残疾人康复救助及康复服务措施,根据《阿克苏地区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阿行署办发〔2005〕60号),以全县总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和残疾人康复救助基金,以解决残疾人康复经费不足问题。
 (三)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重点抓好婚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心理干预机构建设,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和疏导。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强残疾人状况的调查分析,建立残疾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完善监测体系,开展残疾预防的研究。宣传和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四)加快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优先将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措施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其他经营活动。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口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优先安排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口进行扶持,确保贫困残疾人口与全县贫困人口同步脱贫。将农村残疾人技能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逐步建成“一年一户一人一技”实用致富技能培训和“科技之冬”培训体系。县残联要积极配合科协、扶贫办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增收致富的能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各乡镇(场)、公安等部门要合理有序引导农村残疾人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扶贫办要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全县扶贫规划,各定点帮扶单位要对所帮扶贫困村的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建设等部门要将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并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根据全县经济现状和残疾人家庭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范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要加快城镇廉租房建设,加大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的支持力度,分期分批解决城镇生活困难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将残疾人专职委员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向符合条件者提供廉租房。
 (五)积极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保证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失业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全额、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和临时援助;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拜城县扶助残疾人附则》有关规定,减免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附则》相关规定,视残疾人的残疾等级,适当减免残疾农牧民农业用水水费,重度残疾人的农业用水水费全部免除,中、轻度残疾人的减免50%;各乡镇(场)在组织义务劳动时,对残疾人要予以照顾,对重度残疾人免除全部义务劳动,对中度、轻度残疾人免除50%;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时,要免收残疾人相关手续费用;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为残疾人乘坐公交车提供便利和优惠。
 (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鼓励并组织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加城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中、轻度残疾人给予50%的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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