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与康复站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国家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05〕33号)、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05〕3号)及《昌吉州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为加快我县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和康复训练工作,使广大残疾人得到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与训练,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奇台县各乡镇残联、康复站(室)。
二、基本原则
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与康复训练,提高乡镇残联、康复站(室)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康复服务与训练效果得到残疾人及亲友的满意,力求把康复站(室)办成“残疾人之家”。
三、规范标准
1、康复指导医生要对训练对象进行初期、中期和末期评估,根据训练对象的康复状况制定或调整训练计划,康复员按要求认真填写训练档案,做到康复训练档案填写规范、资料齐全。
2、各康复站参加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每月不少于20天,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家庭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康复指导员上门指导康复训练每月每户不少于3次,康复员上门指导康复训练每月不少于10次。
3、康复协调员、康复员要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摸底调查,建立残疾人康复档案及完整的残疾人工作档案资料,不定期开展康复知识入户宣传,制作简易辅助器具,传授正确训练方法帮助康复对象开展家庭训练,提高训练效果。
四、奖励标准
1、凡参加机构康复训练对象经县康复技术指导组,对训练效果进行评估验收,训练效果有效,给予康复站(卫生院)一次性奖励1500元。
2、各乡镇残联,(村)社区康复协调员、康复员,完成残疾人康复需求摸顶调查,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及完整的残疾人工作档案资料,组织肢体残疾人机构不少于5人,家庭不少于5人,未建站乡镇完成家庭康复训练5人,参加康复训练,完成规定训练时间,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立康复站乡镇2000元,未建康复站乡镇1500元)。
3、康复训练对象到康复站参加训练,完成规定训练时间,每人每月不少于20天,训练期不少于6个月者,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资金拨付
经县残联验收合格后,由县残联统一拨付各乡镇、康复站(卫生院),未完成工作要求的单位不予助。
六、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评估相结合,年终评估检查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30日。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