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残联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昌吉回族自治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财预[2004]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59周岁,女16- 54周岁)未安置就业或下岗未就业而自谋职业的;
(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四)有确定的经营项目,项目有效益可行;
(五)当年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二、扶持标准
(一)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扶持资金;
(二)扶持对象须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三、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所在辖区残联填写《奇台县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乡(镇)残联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后及时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残联;
(三)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到县残联申领扶持资金。
四、资金来源
(一)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给予扶持。
五、资金管理
乡(镇)残联要及时监管残疾人扶持资金的使用,发挥应有的效益。受扶持的残疾人应用好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取消扶持资格。
六、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的证明、材料,核实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做好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申领扶持资金的服务工作。
(二)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协调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为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税费减免、优先安排摊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探索建立和完善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就业保护政策措施;总结推广经验,深化拓展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作,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