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 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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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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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
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超比例奖励办法》中第三条修改为:

  三、补贴奖励的标准

  对符合申请补贴奖励条件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按核定的补贴奖励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及单位应负担比率计算的缴费金额给予补贴。以后根据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补贴金额。

  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
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


  为鼓励单位在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中,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更好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职工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根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中,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有关规定,现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及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 、城乡经济组织,经过对每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的年度审核,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了规定比例的,可申请补贴奖励。

  2、申请补贴奖励的单位应与全部残疾人职工签订了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连续缴纳了规定的社会保险,残疾人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补贴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

  补贴奖励人数=核定的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三、补贴奖励的标准

  对符合申请补贴奖励条件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按核定的补贴奖励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及单位应负担比率计算的缴费金额给予补贴。以后根据公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补贴金额。

  四、申请补贴奖励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1、单位填写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请表》;

  2、单位《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达比例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3、《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汇总表》;

  4、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和残疾人职工的《就·失业证》(原件)

  5、单位《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复印件),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五、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

  1、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单位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

  2、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其补贴奖励在每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通过银行划拨至其帐户。

  六、经费来源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年审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办理年审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由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有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请表》;

  2、《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汇总表》。

  关于修改《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自我市《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第13号)于2006年实施以来,全市领取奖励的用人单位,从2006年的26个增加到2008年47个,补贴金额也从2.1万元增加到31.6万元。全市除市残疾人劳服中心外,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西青区也发放了此项补贴。

  但通过3年的实际运行,原补贴办法存在的不足愈发突出:

  1、补贴标准过低,对用人单位吸引力度小。原补贴办法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不是按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5个险种实际缴费金额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始终以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按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金额部分的50%,即按每超比例安排1人给予1200元/年的奖励,该标准从2006年至2008年没有调整。因奖励标准低,用人单位普遍不重视、不积极。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远少于实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数量,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起到应有的鼓励作用。

  2、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我市奖励标准最低。目前,北京市及不少省的主要城市都相继出台了有关奖励办法,虽然奖励的名目、方式有差异,但奖励金额均高于我市。如:对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人,北京市给予3000元/年奖励,山东省济南市、新疆乌鲁木齐给予3000元--5000元/年奖励,山东省青岛市给予3000元--10000元/年奖励,广东省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以5个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给予奖励,浙江省杭州市按照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的40%给予奖励……。

  为此,我市有必要修改《超比例奖励办法》中第三条有关补贴奖励的标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

  按我市对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率的规定,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率为缴费基数的28%,其中单位缴纳20%,职工个人缴纳8%。修改后的《超比例奖励办法》,按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励金额按单位的缴费比率比办法修改前提高1倍,缴费基数也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预计申请补贴的单位数和补贴金额

  《超比例奖励办法》修改后,预计申请补贴的单位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人数和补贴金额不会大幅度增加。2008年市和区县奖励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265人,预计2009年奖励人数300人左右,按修改后的奖励办法计算:

  1260元/月*人×20%×12月×100%×300人=90.72万元

  按此奖励金额,市和各区县完全可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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