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申领生活救助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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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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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待遇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和改善,依据《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办法》(津残工委〔2007〕5号),结合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生活救助金标准

  对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待遇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包括:一级盲人(不含低视力)、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救助金。

  对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待遇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指重残人员范围以外的其他残疾等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救助金。

  二、申请材料

  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家庭的《居民户口簿》、《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的原件、复印件,以及街(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证明;

  2.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1.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申领生活救助金时,本人或家庭成员应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残联领取并填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申领生活救助金审批表》。

  2.乡(镇、街)残联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公示,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政策、救助金额三公开。

  3.对所公示的申请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残联提出,也可以向区(县)残联提出,乡(镇、街)残联以及区(县)残联应在3日内调查处理。

  4.经公示后,乡(镇、街)残联将申请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申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复核,区(县)残联核定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录入网络系统,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5.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为符合领取生活救助金条件的残疾人办理银行存折,由区(县)残联发给生活救助金领取人。

  四、救助金停止发放

  生活救助金领取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停止发放生活救助金:

  1.经民政部门审定,领取生活救助金残疾人的家庭退出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待遇范围的。

  2.领取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本人户口注销的。

  3.领取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五、分级负担及资金来源
  此项救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残联按照6:4的比例分担。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六、救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待遇残疾人的生活救助金,由市和区县残联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将应发放的生活救助金拨入邮政储蓄银行,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将生活救助金转存到领取人的银行存折中,由领取人持银行存折到邮储银行领取。

  七、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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