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保障残疾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促进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根据《河北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及《河北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的重要性
我省有519.5万残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23%,涉及1536万家庭人口。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制环境明显改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但是,残疾人在依法维权中仍然面临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执行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困难和问题,残疾人的合法诉求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满足,依法维权依然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一项根本而长远的任务。
整合力量,发挥专业特长,广泛组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是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有助于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要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切实抓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救助为宗旨,经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设在同级残联。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达到“有专(兼)职人员、有无障碍的工作场所、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合作单位、有工作经费、有登记统计、有工作制度和职责”。
(一)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合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有 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通过发展有实力、有信誉、有诚意、有爱心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合作单位,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按照有关程序提供法律援助,直接承办其他法律救助案件。合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心公益事业,体现人道和志愿精神,自愿参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2.持有相关资质、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3.熟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业务,具备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求相一致的专业队伍;
4.掌握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
5.诚实守信,以德为先,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过失。
(二)规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流程。为规范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受理案件的程序,必须制作以下表格:
1.残疾人法律救助申请表;
2.残疾人法律救助批准通知书;
3.残疾人法律救助转介信;
4.残疾人法律救助志愿者登记表;
5.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汇总表。
(三)规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宣传内容。各级残联要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名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工作流程图、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合作单位律师名单、法律救助志愿者队伍人员名单制成统一牌子上墙。
(四)规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标牌。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标牌制作标准:
1.材质。黄色铜牌;
2.字体颜色。黑色、楷体;
3.规格。40×60cm;
4.名称。xx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