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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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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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目前,我市共有8.7万残疾人,涉及26万家庭人口。建市以来,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残疾人事业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充分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两宜”城市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努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全市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3)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安全住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本改善,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更加广泛,每个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真正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4)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残疾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代缴,确保残疾人参保、参合全覆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免收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检查费优惠10%,住院费酌情优惠。对患大病的残疾人给予大病医疗救助,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受的全额报销。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入院治疗、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等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对贫困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补助不低于20%的费用,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5)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发挥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作用,完善配套设施,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康复资源,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实施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救助工程,加大救助力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享受康复服务。加强社区残疾人卫生康复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乡(镇)、村(社区)卫生院(所)、学校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着力解决边远地区和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问题。各级政府按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年增长15%的目标要求,按照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落实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6)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强化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优生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有效控制残疾发生。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残疾预防意识,加强老年人残疾防治体系建设和管理。
  (7)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完善城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以残疾人个人收入水平作为享受保障的评估依据,实行“普惠+特惠”,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应保尽保。对持证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灾病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补助水平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残疾人,给予“五保”供养和救济。安置和照顾好残疾军人。农村65周岁以上残疾人每年享受生活补助360元,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大力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中,优先解决好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
  (8)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20%的费用。
  (9)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边远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政府在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中,给同级残联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在每年全国助残日期间,开展“助残一日捐”活动,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资金。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10)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加大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按规定减免税收和奖励等方式,鼓励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11)加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征收、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十一五”期间,市、县逐步建设示范性的公办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兴建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满足残疾人文化体育需求。加强朔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职教中心建设,加大投入,配备相应设备,增加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服务能力。
  (12)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乡发展建设相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实行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对应建未建、应改未改、改变用途、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和导盲犬应予免费携带,盲人、肢体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市级电视台开播新闻手语节目,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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