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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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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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县级以上地方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强化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建立完善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到“十二五”末县级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乡(镇)、街道办事处,逐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咨询点。
  二、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人大内司委、政协社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做到长远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要求,强化层级对口部门的督导检查,共同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县级以上普遍建立包括上述各相关部门在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县级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目标是:2012年底前,达到60%,2013年底前,达到80%, 2014年底前,达到90%,2015年底前,县级全部成立。各地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的文件要报上一级残联备案。坚持建制和运行并举,不断加强协调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建设,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案件处理上切实发挥作用。
  (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应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程序,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职能任务,尤其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便利司法救助服务。
  (四)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拓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农村延伸。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的切实利益问题。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确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获得足额经费补助;不断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残疾人受益。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每年的六月份,组织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月”活动,集中排查和处理一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注意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配合,扩大影响,增强效果。
  (五)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要认真贯彻上述各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30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建设步伐。县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工作目标是:2012年底前,达到 60%,2013年底前,达到80%,2014年底前,达到90%,2015年底前,县级全部建立,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乡(镇)、街道办事处,逐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咨询点。
  (六)加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力度。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建立的法律救助工作站要达到“有专(兼)职人员、有无障碍的工作场地、有工作经费、有登记统计、有工作制度”。要在省建立的第一批法律救助工作站范围内选择2至3个设区市、3至4个县(市、区)作为省级示范点;各设区市也要在本辖区内选择4至5个县级(含乡镇级工作站)作为市级示范点,并按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七)切实落实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费。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残联应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工作经费、案件办理费用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八)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将愿意从事法律救助工作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院校师生等作为主要工作力量,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建立相应工作衔接机制,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三、经费使用
  (一)省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指导,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员,为办理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和地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开展提供经费支持等。
  (二)地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员,办理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等。
  (三)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四、检查评估
  (一)各地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2013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终期查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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