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
河北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
(一)社会保障
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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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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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发放低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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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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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发放低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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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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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项救助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县域经济60强县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护理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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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
县域经济60强县根据残疾人身体状况和家庭状况对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半失能残疾人进行评估确定补贴标准,原则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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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服务上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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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定期救济 |
县(市、区)每位科级以上干部、市级副县以上干部每年至少慰问一户困难残疾人家庭,了解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对残疾人实施定期救助。 |
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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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 |
纳入保障体系 |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新就业无房残疾职工、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残疾人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实物配租、配售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
符合条件的全覆盖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予以优先保障 |
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将残疾情况列入加分项,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按残疾人等级给予相应加分,并将无住房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列入配租、配售优先批次,做到应保尽保。按残疾人等级和实际困难情况,提供楼层适宜的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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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 |
提供补贴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进行改造。每户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户均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及各地补助标准执行。 |
改造1.5万户 |
省残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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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服务程序 |
严格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市核查、省确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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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责任体系 |
建立“省级负总体责任、市级负管理责任、县级负主要责任、乡级负直接责任、村级负具体责任”五级责任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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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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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普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残疾人,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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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参保重度残疾人达到领取年限后,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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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领取 |
年满60周岁的城乡户籍老年参保残疾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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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
探索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养老金标准,提高各级政府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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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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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保障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 |
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持残疾人证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有关部门确认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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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8%,省级统筹范围内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省级调剂金予以调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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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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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普通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 |
对城镇非从业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支出责任: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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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保险 |
对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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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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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普通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 |
对农村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支出责任: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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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保险 |
对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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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 |
残疾人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自愿报名缴费,由村委会登记。农民因患大病经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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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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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保障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保险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2%,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目标人群覆盖率95%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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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
建立救助保障政策 |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 |
覆盖率100%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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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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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
给予失业保险保障 |
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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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工伤保险保障 |
按照《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保险费,出现工伤后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伤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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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生育保险保障 |
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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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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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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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托养资助对象 |
具有本省户籍,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有人照料,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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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托养服务补贴 |
中央对依托托养机构进行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给予补贴,其中对寄宿制托养的残疾人补贴每人每年1500元;对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给予每人每年600元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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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照料服务补贴 |
中央对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服务站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给予补贴,每人每年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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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安养服务补贴 |
中央对依托社区(村)、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安养服务给予补贴。居家安养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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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专业托养机构 |
建设任务 |
到2015年各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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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 |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支持基层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建设,床位数为30-50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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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直接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业务用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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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功能用房要求 |
主要包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职业康复用房、职业培训与教育用房、辅助性劳动车间、文体娱乐用房、生活起居用房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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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养设施主要功能 |
通过寄宿形式,提供24小时托管服务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适当提供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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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不同残疾特点,开展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培养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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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及功能障碍,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功能康复训练。定期安排医疗、康复及职业技能专业人员检查、指导职业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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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残疾人获取职业资格,提升就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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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企业合作、兴办农疗基地等途径,进行就业前适应性训练,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适应能力,增强就业信心。组织残疾人通过简单生产劳动,从事与残疾状况和职业能力相适应的工作,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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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要求 |
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二层及以上建筑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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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完善且明显的标识系统,使用“阳光家园”统一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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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办理 |
提出申请 |
符合规定条件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无书写能力的由其家庭代为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和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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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 |
村(社区)评议和公示,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和公示,县(市、区)残联审批,确定资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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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服务 |
县(市、区)残联将最后确定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名单,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残联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购买服务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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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备案 |
县(市、区)残联要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上报市残联备案。市县残联对资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资助对象,及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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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机构办理 |
提出申请 |
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向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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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 |
县(市、区)残联初审后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后报省残联。省残联审核市残联提交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申请,根据中央和省下达的任务和资金,提出年度任务分解和资助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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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 |
县(市、区)残联要协助对受助机构和受助残疾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确保一人(机构)一档。计划执行期满,县级残联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执行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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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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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本服务要素 |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与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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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人办理供养 |
提出申请 |
由村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监护人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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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 |
经村(居)民委员组织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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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对象未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需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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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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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残疾军人 |
提供基本待遇 |
按照国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给予残疾军人住房补贴和医疗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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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优先保障 |
保障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和体育等公共服务和保障得到优先优惠安排,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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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提供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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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财产信托 |
建立财产信托保障机制 |
政府设立公益信托,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及管理模式,对残疾人自己的财产或其父母、家属准备用来照顾他们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 |
覆盖率60% |
设区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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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补贴 |
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对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和半失能65岁及以上的城乡残疾居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目标人群覆盖率9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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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肢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贴 |
给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每辆每年260元,并视燃油价格涨跌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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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盲人乘坐公交车施以特惠 |
免费搭乘市内公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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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辅助器具残疾人乘车施以优惠 |
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乘坐市内公交车给予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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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给予照顾 |
减免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燃气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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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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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础数据 |
残疾人状况监测 |
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对监测工作入户调查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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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作统计 |
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报表、台账、数据报送、审核、发布等内容残疾人事业统计系统,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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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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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队伍建设 |
各地残联合理设置岗位,配备和培养专职统计和监测人员,提供培训教育机会,做到人员、经费、各项保障“三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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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服务 |
乡(镇、街道)残联 |
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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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残联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选聘2名及2名以上专职委员的,残疾人不少于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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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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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残联有服务场所,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有一套规范的残疾人档案、有为残疾人服务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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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残协 |
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残协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至少有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500人口以下的村(社区)可以与相邻的村(社区)联合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村(社区)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做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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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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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残协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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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有一套规范的残疾人档案、有为残疾人服务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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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专门协会服务 |
专门协会设立 |
市、县两级残联建立健全五类专门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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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协会设立标准 |
要有经费保障、有场地、有人员、有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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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办理残疾人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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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残疾人证的减免补贴标准 |
县级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体检、交通、照片费给予减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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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门服务 |
对行动不便残疾人办证,由村专职委员或残疾人亲属携带相关资料到残疾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填写申请表,由县级残联安排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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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志愿者服务 |
建立助残志愿者网络 |
建立乡级助残志愿者联络站、村级助残志愿者联络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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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受助申请 |
残疾人持本地户口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所属乡镇(街道)残联或村(社区)残协登记,提出受助申请。有条件残疾人可登陆河北省志愿服务工作注册管理系统,发布需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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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志愿服务 |
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和本地助残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者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也可登陆河北省志愿服务工作注册管理系统注册,填写服务项目,实现对接服务。 |
(二)医疗康复
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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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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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
医疗康复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 |
偏瘫肢体综合训练 |
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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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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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阵地网点建设 |
在全省形成以省级康复机构为龙头,市级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的康复服务网络。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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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 |
按照服务对象、功能设置和建设规模,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分为省、市、县(市、区、)三级。原则上,各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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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直接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业务用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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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
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建设 |
康复设施功能用房要求 |
主要包括:肢体残疾康复用房、听力语言残疾康复用房、视力残疾康复用房、智力残疾人康复用房、孤独症儿童康复用房、辅助器具服务用房、科研用房、培训用房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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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设施主要功能 |
应用功能评定、物理疗法、作业疗法、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技术,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等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者进行功能测评,制定康复计划,进行综合康复治疗和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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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助听器、人工耳蜗等设备补偿已经残缺或丧失的听力,通过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和言语矫治等手段对听力语言残疾人进行康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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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力残疾者进行视功能评定、助视器验配等,为低视力者和盲人等进行康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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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智力残疾人和孤独症儿童进行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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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适配、定改制、综合评估、使用指导和训练、无障碍改造等。为各类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专业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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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各类残疾人康复科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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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残疾人及亲友,以简单、实用、易学、易懂的康复方法指导残疾人进行社区和家庭康复,提供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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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要求 |
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二层及以上建筑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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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完善且明显的标识系统,可设置指导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触摸式语音提示系统、光学识别提示系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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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设置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依据《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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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设施应设置规模适度的活动或儿童游戏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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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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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 |
建设网点要求 |
省、市、县至少设有一所定点机构。 |
覆盖率8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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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和功能 |
室内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室外运动场地≥100平方米。室内面积按照功能适当分区,包括教育评估室、集体教学室、个别训练室、教师办公室、音乐/游戏活动室、感觉统合训练室、家长培训室、家长/儿童休息室等,其中,训练用场地面积≥整体使用面积的70%,并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全日制定点机构,要有符合卫生标准的独立厨房操作间,以提供儿童营养午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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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
电视机,DVD机,录音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投影仪,钢琴或电子琴,教育评估工具,认知训练设备,玩教具,感觉统合训练器具,多种幼儿体育活动、游戏活动器械,3平方米以上、安全卫生的球池、沙池、水池或沙水盘两个以上。可选择配置音乐训练设备、言语沟通训练设备、多感官训练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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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机构内设办公室、教学、培训、社工、后勤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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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
行政管理人员:根据机构规模合理配备,要求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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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占所有工作人员比例70%左右,包括普通教师、主管教师、教育评估人员。普通教师与接受训练儿童的比例为1:2.5-4;主管教师与普通教师的比例为1:5-10;教育评估人员与接受训练儿童的比例为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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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与接受训练儿童的比例为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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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作人员:根据机构规模合理配备,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工作人员:如从事音乐治疗、听力统合治疗、感觉统合治疗、多感官训练等工作的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相应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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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 |
①合理选择科学系统且具有连续性的康复训练方法。②科学评估孤独症儿童发展水平。③采取个别化训练模式,促进孤独症儿童各方面能力的发展。④制定个别化教育训练计划:包括周计划、月计划、学期计划,训练计划目标应符合孤独症儿童发展现状和长远发展需求,并和家长达成一致。⑤合理设置课程:课程设置应符合孤独症儿童的康复需求和发育特点,并有课程纲要。⑥质量调控:个案评估档案齐全;有课堂教学效果评估制度并有持续改进措施;每天有家长联系记录;定期征求家长意见,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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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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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人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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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人才培养体系 |
制定康复人才培养计划 |
康复人才培养计划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提供配套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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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人才培训阵地建设 |
建立省、市级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和康复人才培养中心,成立康复人才培养专家指导组,逐级培训康复管理和各类康复专业技术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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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康复人才保障政策 |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康复人才保障机制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做好康复从业人员新职业、职称晋升。根据实际需求与人才状况制定人才招聘、人才使用、人才激励、人才评价等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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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省康复人才数据库 |
掌握康复人才总量、现状、人才流动、培训状况、各层次人才状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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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中高端人才 |
省、市、县根据人才需求情况选拔中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建立中高端康复人才档案。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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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端人才培养 |
采取学历教育形式,定向培养、在职培训以及人才引进等培养中高端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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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端人才使用 |
落实就业单位、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在学历教育结束后,与中高端人才签订工作协议,做好中高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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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才培养补贴 |
高端人才培养补贴3万元,中央财政全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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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学科带头人培养 |
制定康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 |
政府将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培养工作纳入各级人才战略规划,根据工作需求,整合资源,组织开展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重点培养工作。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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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康复学科带头人 |
做好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需求和选拔。建立康复学科带头人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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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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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康复学科带头人 |
省级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派往国家级机构挂职进修、培训,系统学习康复机构和专业学科业务工作特点与管理技能。市、县(市、区)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可派往省级康复机构或其他省份的康复机构挂职进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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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管理队伍 |
建立残疾人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培养机制 |
建立残联主导实施、部门协作配合、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实行目标管理的培养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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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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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残疾人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培养计划 |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康复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培养需求调查,制定全省培训规划。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工作计划。 |
覆盖率100%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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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康复人才培养基地 |
康复人才基地建设 |
建立省康复人才培养基地,作为全省人才培养资源中心,负责全省康复人才培养的科研、教学、培训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可选择当地条件较好的医学院校和康复机构,建立市级康复人才培养中心,培养当地康复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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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人才培养 |
在康复医学专科院校或在医学院校开设康复专业,为全省培养康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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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康复人才培养师资队伍 |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省级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康复、辅助器具服务及康复管理人员师资培养专家指导组,制定省级师资培训计划,举办示范性培训班,为各市、县(市、区)培养师资和业务骨干。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康复办依托当地的康复机构或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健全本地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师资队伍。 |
覆盖率100%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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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人才培养在职培训 |
省、市、县(市、区)建立康复人才规范化培训制度,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在岗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在职培训,康复人员培训实行学时学分制管理,按要求修够年度学分的方能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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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省级培训管理 |
制定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地市级社区康复协调员师资培训,建立省、市级师资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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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县培训管理 |
各市、县(市、区)制定本地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计划,开展市、县(市、区)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组织做好新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和社区康复协调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县(市、区)残联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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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和上岗 |
实行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社区康复协调员岗前必须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规范化岗前培训,实行学分登记,经考试合格后,获得由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印制的社区康复协调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社区康复协调员每年培训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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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档案 |
内容包括:培训班通知、参训人员名单(姓名、性别、所在社区、从事本行业年限)等、试卷及考试成绩考试、培训内容、培训班总结、以及照片等影像资料等。社区康复协调员情况纳入中国残联台账系统,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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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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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补贴 |
对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提供补贴,中央财政每名培训补贴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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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人家长培训学校 |
建立省级培养学校 |
省康复中心建立省家长学校,负责全省家长学校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制定家长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编写教材、开展师资培训等工作。 |
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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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省-市-县-社区家长学校服务网络 |
市、县(市、区)各类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站将家长学校建设纳入机构日常管理和机构整体工作计划予以全盘考虑,全部建立家长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家长学校的管理并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建立服务档案,为开展家长学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活动场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家属开展康复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康复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家属相互交流、开展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和入户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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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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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网络 |
组织管理机构 |
县(市、区)成立由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检查工作。 |
覆盖率100% |
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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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员编制 |
街道(乡镇)设置专(兼)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社区居(村)委会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协调组织社区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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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网络 |
技术指导机构 |
省、市、县(市、区)建立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
覆盖率100%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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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指导训练 |
依托当地专业机构成立县(市、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面向基层社区培训人员,传授训练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进行督导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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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康复服务网 |
设点: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慈善福利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基层社区(村)建立残疾人康复站,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联网:依托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康复站连接起来,实时实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数据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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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保障 |
市、县购置必要的康复服务车,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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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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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康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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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康复站 |
加强建设康复阵地 |
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配备经济实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具、康复普及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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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康复协调员 |
按规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经培训合格上岗,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残疾人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娱疗、工疗和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提供日间照料、转介等康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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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管理 |
残疾筛查和诊断 |
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
目标覆盖人群80% 以上 |
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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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上报制度 |
对社区内新发生的残疾人,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早期干预,并纳入康复服务网络,及时提供有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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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
社区康复协调员或居委会指定专职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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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服务 |
依托卫生医疗机构,采取诊疗服务、家庭病床和入户指导等形式,为残疾人提供诊断、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训练、康复护理和转诊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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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照料护理 |
依托社区养老机构等开设场所,为有需求的精神、智力、肢体等各类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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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指导服务 |
对残疾人及其亲友进行康复知识和技能培训,安排轻度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等各类残疾人进行简单手工制作或生产劳动,开展工疗、娱疗、农疗、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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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具适配服务 |
为需要配备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提供信息咨询、辅助器具适配、阶段性评估等服务。指导其正确使用各种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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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 |
帮助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实现社区环境无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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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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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服务 |
提供家庭卫生服务 |
以志愿者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清洁、洗浴等上门服务。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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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根据残疾人在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方面的需求,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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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普及服务 |
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发放康复科普读物,宣传国家康复政策、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鼓励残疾人及其亲友正确面对残疾,树立康复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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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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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掌握白内障人数 |
利用初级卫生保健网络、基层残疾人组织以及社会志愿工作者,尤其调动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力量,开展拉网式筛查,摸清白内障人数,登记造册。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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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查服务 |
组织或推荐白内障患者到医疗机构,由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是否需要手术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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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为非贫困白内障患者需要手术治疗,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享受救助项目,实施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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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复明资源提供服务 |
利用“复明扶贫流动手术车”、“健康快车”以及各类基金会等白内障复明资源,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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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 |
以定点复明医院为主,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加强定点复明医院实施复明手术工作管理,确保手术医生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证手术质量,预防手术并发症,并做好术后随访工作。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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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贫困白内障患者救助机制 |
将贫困白内障患者明复明手术医药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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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康复低视力机构 |
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低视力康复中心”(科室级),地市级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立“低视力康复部”。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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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掌握低视力人数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到有视力障碍的人家庭,了解基本情况,开展低视力康复需求调查,登记造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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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查服务 |
组织或推荐低视力者到医疗机构,由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是否需要配戴助视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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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对于非贫困低视力者需要配戴助视器,提供转介服务,介绍到相关医疗机构。对于贫困低视力者需要配戴助视器,由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指导其申请享受康复救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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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配助视器服务 |
将确诊的贫困低视力者安排在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康复站、视力残疾康复中心内进行助视器验配并进行视功能训练,同时对其家长进行相关康复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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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开展低视力康复 |
特殊教育学校(盲校、盲聋合校)配合低视力康复机构开展在校低视力学生康复工作及对低视力儿童家长进行培训。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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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助视器销售网点 |
省、市、县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设立助视器专柜,建立助视器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制度。引导、鼓励眼镜店开设助视器销售专柜,为低视力者提供验光、配镜和助视器使用训练服务。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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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普及服务 |
依托社区开展低视力防治宣传活动,为低视力患者提供康复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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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定向行走 |
调查掌握盲人人数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到盲人家庭,了解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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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行走康复训练服务 |
对有定向行走训练需求的盲人和低视力者安排在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康复站内进行训练,同时对家属进行相关康复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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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供给服务 |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为盲人提供定向行走辅助器具服务。为贫困盲人配发康复用品用具提供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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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语言残疾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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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建设 |
建立保障制度 |
完善听力语言康复保障制度,开展救, , , 助和帮扶活动,为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提供补贴。省级财政每人补贴150元。 |
目标人群覆盖10000人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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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服务网络 |
统一规划建立听力筛查-耳聋诊断-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植入)、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各环节有效衔接的服务网络。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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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掌握听力障碍儿童人数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进入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家庭,了解聋儿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
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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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查服务 |
组织或介绍有听力障碍儿童到聋儿康复语训部或医疗机构专科对聋儿进行专业检查,确定是否需要助听器,并初步确定是否作为人工耳蜗手术筛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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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对于非贫困家庭聋儿,提供转介服务,提供听力测试和助听器验配、语训机构康复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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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助听器救助条件的6周岁以下聋儿实施救助 |
确定受助对象 |
聋儿家长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核实确认贫困家庭,经乡镇(街办)、县、市残联逐级审批,确定受助对象。 |
目标人群覆盖960名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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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验配 |
市、县残联组织受助人到定点验配机构进行耳模制作及助听器验配。定点验配机构为每位受助人建立听力服务档案和随访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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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 |
市县残联负责将受助人及时安置到协议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人提供不少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康复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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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助 |
资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资助18000元)。(1)助听器。为每名受助儿童补助助听器购置费用4800元(2台全数字助听器)、验配和一年内调试服务(费用1200元)。(2)康复训练费。为每名受助儿童提供一学年(10个月)1.2万元康复训练费补助。康复训练经费包括: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康复教材、家长培训、食宿等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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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人工耳蜗救助条件的聋儿实施救助 |
确定受助对象 |
聋儿家长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当地残联负责初步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聋儿,按要求到省指定定点筛查机构进行初筛检查。 |
目标人群覆盖89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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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工耳蜗手术 |
省残联组织初筛合格者到定点手术医院进行复筛,通过者到定点医院安排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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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 |
术后聋儿省残联将其安置到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向受助人提供不少于1学年的康复服务,并对受助人进行为期不少于3年的跟踪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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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助 |
资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资助约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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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家长学校 |
充分利用康复训练机构、社区开设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在听障儿童康复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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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康复服务 |
严格执行听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政策,做好康复后听力残疾儿童入园和到普通学校就读的衔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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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8周岁以上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 |
确定受助对象 |
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核实确认贫困家庭,经乡镇(街道办)、县、市残联逐级审批,确定受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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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验配 |
通知受助人到就近的定点验配机构接受耳模制作和助听器验配服务。验配结束后,定点验配机构为每位受助人建立听力服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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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康复服务 |
定点验配机构要做好受助人的随访服务,一年内为受助人至少进行1次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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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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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保障 |
康复中心特教老师配备满足标准要求 |
残疾人康复中心特教老师与受训儿童比例达到相应机构标准要求。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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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智力残疾康复技术骨干 |
省、市级康复中心要有2—3名经过系统培训的智力残疾康复技术骨干,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要有1名经过培训的智力残疾康复指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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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康复人员培训 |
将智力残疾康复基本知识纳入社区康复培训内容,使基层康复人员掌握开展智力残疾康复服务基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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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到发育不同于正常情况的儿童家庭,了解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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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筛查 |
介绍儿童到医疗机构儿科专业检查,或残联组织他们到指定地点,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筛查,确认是智力残疾儿童,需要进行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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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对于需要康复训练的非贫困残疾家庭,提供转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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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康复服务 |
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残疾人活动场所、残疾人家庭等,指导智力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对家长提供培训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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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康复训练 |
建立康复档案,定期随访和评估,提供咨询和转介等服务。康复训练周期为一年。质量监控:建档率100%,康复评估和随访每年≥2次,家庭康复指导每年≥2次,康复服务满意度≥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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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到发育不同于正常情况的7岁以下儿童家庭,了解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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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筛查 |
介绍儿童或残联组织他们到医疗机构儿科专业检查,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筛查,确认是智力残疾儿童,需要进行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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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对于需要康复训练的非贫困残疾家庭儿童,提供转接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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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受助对象 |
对需要康复训练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智力残疾儿童,由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指导贫困残疾儿童家庭提出申请,乡镇(街办)核实是否属贫困家庭,经乡镇(街道办)、县、市残联逐级审批,确定受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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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服务 |
残联选择确定符合标准的定点康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智力残疾儿童进行运动、感知、认知、言语交流、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大领域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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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家长培训 |
培训并帮助家长掌握康复的基本原则、目标、途径和方法,促进机构康复向家庭康复延伸,提高康复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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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经费补贴 |
为每名符合条件的贫困智力残疾儿童补贴康复训练费12000元,一年为一个周期,全部由中央彩票公益金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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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评估 |
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康复训练满意率≥90%,家长/亲友培训率100%,培训工作满意率≥85%,社会融入活动每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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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智力残疾人社区康复 |
社区开展康复训练 |
利用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等场所,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安排轻度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手工制作或生产劳动,开展工疗、娱疗、农疗、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 |
目标人群覆盖3000人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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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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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保障 |
康复中心特教老师配备满足标准要求 |
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医师、治疗师达到相应机构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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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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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智力残疾康复技术骨干 |
省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要有2—3名经过系统培训的肢体残疾康复技术骨干,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要有1名经过培训的肢体残疾康复指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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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康复人员培训 |
将肢体残疾康复基本知识纳入社区康复培训内容,使基层康复人员掌握开展肢体残疾康复服务基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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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以下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
入户调查服务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到发育不同于正常情况的儿童家庭,了解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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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筛查服务 |
介绍儿童到医疗机构儿科专业检查,或残联组织他们到指定地点,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康复站等,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筛查,确定是肢体残疾儿童,确认是否需要进行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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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接服务 |
对于非贫困残疾家庭,提供转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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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受助对象 |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肢残儿童,由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指导贫困肢残儿童家庭提出申请,乡镇(街办)核实是否属贫困家庭,经乡镇(街办)、县、市残联逐级审批,确定受助对象。 |
目标人群覆盖1350人(例)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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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服务 |
选择符合条件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作为定点手术医院,对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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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服务 |
安置术后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根据需要装配矫形器。组织专业人员对术后儿童跟踪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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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救助补贴 |
每例手术平均补助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国家任务850例由中央财政拨款,省任务500例由省解决手术费,训练费和装配费由市、县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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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康复评估 |
手术疗效评价“有效”以上,无重大医疗事故,术后康复训练率≥80%,训练时间≥2月,矫形器装配≥70%,家长对儿童手术康复的满意率≥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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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到肢体发育不同于正常情况的儿童家庭,了解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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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筛查服务 |
介绍儿童到医疗机构儿科专业检查,或残联组织他们到指定地点,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康复站等,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筛查,明确是否为脑瘫儿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矫治手术、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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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对于需进行康复训练脑瘫儿童非贫困残疾家庭,提供转介服务。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市、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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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受助对象 |
对符合救助条件需要康复训练的家庭贫困脑瘫儿童,由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指导贫困肢残儿童家庭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核实是否属贫困家庭,经乡镇(街道办)、县、市残联逐级审批,确定受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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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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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服务 |
县级残联转介其到贫困脑瘫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等进行运动、生活自理、言语、认知、社交等方面的能力训练,由专业适配人员进行辅具适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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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家长服务 |
对家长进行培训,以便回到家后继续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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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救助补贴 |
每名受助脑瘫儿童补贴康复训练12000元、矫形器装配1200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一年为一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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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对于需进行矫治手术非贫困残疾家庭脑瘫儿童,提供转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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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受助对象 |
对符合矫治手术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脑瘫儿童,纳入“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项目”,由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指导贫困肢残儿童家庭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核实是否属贫困家庭,经乡镇(街道办)、县、市残联逐级审批,确定受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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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手术治疗 |
县级残联转介到贫困脑瘫儿童康复定点医院进行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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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服务 |
县级残联转介其到贫困脑瘫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社区康复站进行运动、生活自理、言语、认知、社交等方面的能力训练,根据需要由专业适配人员进行辅具适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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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家长培训服务 |
对家长进行培训,以便回到家后继续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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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康复训练 |
在机构康复结束回家后,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要督促在家继续进行康复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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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康复评估 |
康复评估、建档率100%,机构训练≥6个月,康复总有效率≥85%, 矫形器装配≥90%,康复满意率≥90%,家长/亲友培训率100%,培训工作满意率≥80%,社会融入活动每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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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肢体残疾人社区康复 |
入户调查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到肢体发育不同于正常情况残疾人家庭,了解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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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筛查服务 |
介绍到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检查,或残联组织他们到指定地点,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康复站等,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筛查,明确是否为针脑卒中后遗症导致偏瘫患者、多种疾病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等,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康复训练、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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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对于非贫困残疾家庭,提供转介服务,告诉他们医疗康复训练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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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受助对象 |
对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家庭贫困者,由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指导其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核实是否属贫困家庭,经乡镇(街道办)、县、市残联逐级审批,确定受助对象。 |
目标人群覆盖5万人(次)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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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服务 |
县级残联转介其到康复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社区康复站,对康复对象进行功能评估,进行运动、生活自理、环境适应等训练。康复训练6个月为一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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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康复评估 |
建立康复档案,定期随访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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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防治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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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管理 |
组织管理 |
政府建立卫生、民政、公安、财政、残联各负其责的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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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省、市、县指定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技术指导中心,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技术指导,指导基层开展摸底调查,对患者进行诊断,制定治疗与康复方案,开展人员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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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治疗与管护机制 |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住院治疗、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定期随访和转诊、监护小组监护督促按时服药,形成住院、门诊、家庭看护相互配合的治疗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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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精防康复技术人员 |
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及千人以上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精防康复技术人员,定期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进行随访,指导精神病人家庭进行治疗与康复,发现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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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通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掌握辖区精神不正常人员,安排专业人员(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精防医生)入户核查,确定是否为精神病患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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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对于非贫困的精神病患者,提供转介服务,介绍其到相关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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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受助对象 |
对于贫困精神病患者,由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指导其提出申请,乡镇(街办)核实是否属贫困家庭,经乡镇(街办)、县、市残联逐级审批,确定受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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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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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用药 |
定点医院精神科医生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进行必要常规检查,根据患者病况选择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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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服务 |
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医院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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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效评估 |
定点医院精神科责任医师每年对受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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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政府为贫困精神病患者购买基本药品提供补贴。每年为符合救助条件、没有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的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900元,每年为符合救助条件、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500元。国家任务2.4万例由中央财政拨款,省任务3万例按照每例5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1:1:1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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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 |
康复疗治 |
为符合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4000元/人/次住院医疗救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住院周期为3个月。 |
目标人群覆盖5000人(次)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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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服务 |
对于关锁的精神病患者,残联与民政、卫生等部门,制定专门的解除关锁、医疗救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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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巩固治疗 |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精防医生及监护小组配合患者法定监护人,监督患者出院后的维持、巩固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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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期精神病康复 |
日间照料 |
利用社区康复站等社区服务设施进行精神病患者日间照料,开展心理疏导、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家属培训等康复活动。 |
目标人群覆盖率70%以上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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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训练服务 |
开展社区家庭康复训练,在社区和家庭的共同作用下对稳定期精神病患者在真实的社会环境实施综合性的防治康复措施,加强社会生活技能训练,增进人际交往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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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贫困孤独症儿童救助 |
康复训练服务 |
开展融合式社区家庭康复试点,当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技术指导、家长培训、知识普及,在社区和家庭开展全面康复训练。开展普通幼儿园接纳孤独症儿童的融合式教育实验,做好与义务教育的衔接。 |
目标人群覆盖2000人(次)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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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补贴保障 |
对贫困孤独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补贴,每名补贴12000元。国家任务1570例由中央财政拨款,我省任务430例由市、县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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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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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 |
对轻度残疾人服务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深入到残疾人家庭了解残疾人基本情况,简单判断残疾人需适配的辅助器具。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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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度残疾人服务 |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与辅助器具适配人员深入到重度残疾人家庭,了解残疾人对更多、更复杂辅助器具的需求,确定需要适配的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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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转介服务 |
对于非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转介、咨询服务,告诉他们辅助器具适配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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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受助对象 |
对贫困家庭者,由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指导其提出申请,乡镇(街办)核实是否属贫困家庭,经乡镇(街办)、县、市残联逐级审批,确定受助对象。受助对象筛选要与其他救助项目相结合,优先选择在机构中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使其得到系统全面的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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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装配服务 |
为贫困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大腿假肢、小腿假肢、特殊假肢(膝离断、髋离断)、上肢假肢、矫形器] ,为所有残疾儿童免费安装假肢,并开展适应性训练和使用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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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为重度贫困残疾人和具备就学就业能力的贫困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并开展适应性训练和使用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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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进社区 |
提供辅助器具信息 |
对社区残疾人开展辅助器具咨询、展示、租借和转介服务。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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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流动服务车 |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 |
为市级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配置辅助器具流动服务车。为边远交通不便、出行不便的残疾人提供辅具服务。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设区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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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
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教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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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设 |
各市建设设有高中部的特殊教育学校 |
建成一所规模适中、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设有高中部的特殊教育学校。 |
覆盖率100% |
设区市政府 |
县级特殊教育学校达标 |
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积极创造条件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
覆盖率100% |
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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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班规模 |
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逐步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办学规模,加强教育教学指导,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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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等特殊教育院校 |
按照国家高等院校设置标准,组建河北省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
招生计划人数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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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 |
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儿童较多的市、县(市)要建立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残疾儿童幼儿园。 |
覆盖率70%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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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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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 |
健全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 |
目标人群每年600名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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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保障政策 |
免学费、杂费以及农村寄宿生住宿费;免费向残疾学生提供教科书;保障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年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要高于普通中小学10-15倍。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求,享受生活费用和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补助,提高补助标准。大中城市不能到校上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送教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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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少年寄宿生义务教育保障政策 |
小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初中生生活补助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在享受生活补助基础上,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农村特教学校学生每天每人应享受营养膳食补助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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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 |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资助政策 |
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杂费、课本费免费。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省教育厅 |
高等教育 |
健全残疾大学生教育资助政策 |
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考入高等院校和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大学专科资助2000元;大学本科资助3000元。经费来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省教育厅、 |
(四)就业援助
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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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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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要求,提高服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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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功能区规划安排合理,基本功能齐备,标志明显;室外悬挂就业服务机构名称标牌、全国统一的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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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服务设施建设 |
残疾人就业服务场所应配置自助查询触摸屏和面积适当的信息发布电子显示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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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设施购置与残疾人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设备,安装省统一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实现与市与省、县与市的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的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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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应有5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国家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应有3至5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国家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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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业务服务 |
公开服务流程 |
公开规章制度、服务流程、咨询电话及设置服务意见箱。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各项基础性数据齐全、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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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息管理系统 |
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中心,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指定专人管理,规范操作,保证有关资料、数据日清日结,保障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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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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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职业技能定点培训 |
对有就业能力和愿望,并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通过培训等方式,学习专业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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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特需岗位定向培训 |
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一些特需岗位,采取定向培训方式,培训合格后直接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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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学历教育高端培训 |
对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继续教育需求的残疾人,在符合入学条件资格后,通过联合办学或直接输送的方式对其进行中高等学历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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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自立能力特色培训 |
在社区成立残疾人就业服务自立之家,通过“自立之家”模式对重度残疾人进行心理、技能、康复等综合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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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培训 |
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采取实名制培训,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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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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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职员、工勤人员,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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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适宜残疾人工作岗位 |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助残就业公益示范岗,开发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岗位,用于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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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 |
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不少于3个残疾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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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产品 |
政府编制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将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指定给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项生产和专门提供,享受优先采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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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护残疾人就业 |
未按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市、县每年组织一次由本级人大、法院、监察、财政、审计、人社、地税、残联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对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进行补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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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残疾人福利企事业和个体经营者税费 |
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减免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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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 |
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个体从业者享受税收优惠。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每超额1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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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从业 |
给予费用减免 |
对残疾人个体从业及创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予以一定的资金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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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参加社会保险补贴 |
对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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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人创业市场 |
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出适当经营场地或者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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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人创业基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器”或“残疾人创业园”,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尤其是信息产业等高科技领域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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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帮扶万名残疾人创业”活动 |
每年开展“帮扶万名残疾人创业”活动,每个设区市每年帮扶不少于1000名残疾人创业,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的资金或设备的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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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名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属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到给予一次职业能力评估,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推荐一个创业项目,提供一个创业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或设备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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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残疾人网上商铺促就业 |
支持残疾人在网上开设电子商务店铺,推销残疾人产品,为残疾人创业发展和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使其不出家门就能实现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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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开办网店意向的待业残疾人进行电脑技术、商务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帮助残疾人创业者解决电子商务中困难,引导创办最具地方特色的网上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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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服务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就业和失业登记服务。 |
覆盖率100%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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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常态化服务 |
建立残疾人服务窗口 |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当地人才市场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室),并出台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度提供常态化服务。 |
覆盖率100% |
各级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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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享有失业登记、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就业信息发布等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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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
每月组织一次小型残疾人就业洽谈会,动员不少于10家的用人单位到场招聘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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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组织一次中型残疾人就业洽谈会,动员不少于30家的用人单位到场招聘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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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组织一次大型残疾人就业洽谈会,动员不少于80家的用人单位到场招聘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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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针对某种类别的残疾人、某种行业的专场就业洽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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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定期招聘日活动,动员不少于10家的用人单位到场招聘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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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洽谈会,动员不少于30家的用人单位到场招聘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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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定期招聘日活动,动员不少于10家的用人单位到场招聘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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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盲人按摩培训服务 |
免费培训并扶持5000名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
培训并扶持5000名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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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已从业盲人业务培训,盲人初级保健按摩师资格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0标准学时,其他各级保健按摩师晋级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60标准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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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培训后的给予盲人创业扶持 |
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一次性补贴1万元,从市、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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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在80–140平方米(含80),安置盲人按摩师4人(含4)以上,一次性补贴2万元,安置盲人按摩师3人(含3)以下,一次性补贴1万元,从市、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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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安置盲人按摩师8人(含8)以上,一次性补贴3万元,安置盲人按摩师7人(含7)以下,一次性补贴2万元,从市、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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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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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测点 |
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点。 |
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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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分析和运用 |
发布辖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综合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按相关规定通过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上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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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扶贫开发
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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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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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村推进 |
在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中,将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残疾人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在建档立卡工作中,将符合扶贫标准的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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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扶贫 |
发挥当地扶贫产业项目优势,对贫困残疾人发展入户增收项目和创办的以及覆盖贫困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多的龙头企业、种养殖基地给予优先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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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扶贫 |
在移民搬迁中,对贫困残疾人户要优先安排,认真解决其住房、饮水、生产用地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认真分析新驻地经济发展环境,帮助扶持寻找适宜他们发展生产脱贫致富门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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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扶贫 |
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定点扶贫残疾人家庭,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志愿者服务,帮扶残疾人提高技能素质,掌握发展生产能力或者就业,增加收入。 |
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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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扶贫 |
改善当地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生产设施的改造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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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扶贫 |
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栽培技术和农业科技人员帮扶等要优先施惠贫困残疾人。依托科技帮扶带动,增加收入,实现脱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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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扶贫 |
每乡镇建立残疾人劳务输出服务站,每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对有就业能力、有外出务工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劳务需求信息,负责组织劳务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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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扶贫 |
各地要借助全省农村扶贫开发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整治和生态能源建设,大力发展残疾人庭院经济,大力发展残疾人种养殖项目,推进生态综合利用和有效循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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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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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项扶贫资金 |
扶贫专项资金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 |
每年政府安排的正常财政扶贫资金,优先扶持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残疾人。 |
覆盖率100% |
省扶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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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到户贷款用于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县(市、区),贷款对象为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的贫困残疾人户。贫困残疾人提出申请,乡镇残联初审,县残联确认签订协议、逐户建档建立信息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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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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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手续 |
审核合格的残疾人在当地残联备案后,到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财政贴息资金尽可能直接补贴给残疾人贫困户,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残疾人贫困户。到户贷款按年利率7%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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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
残联协助金融机构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借款人按规定还本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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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 |
审核 |
重点投向热心残疾人事业、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户快速增收,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覆盖面大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中小型扶贫项目。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乡镇残联初审,县残联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扶贫协议,为企业扶持、带动的残疾人建档立卡,将项目单位信息录入数据库,并报市残联审核;市残联筛选后报省残联确认、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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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项目单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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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手续 |
审核合格的在当地残联备案后,到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财政贴息资金可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贷款按年利率5%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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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
残联、扶贫、财政、金融机构要参与检查和跟踪问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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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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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培训 |
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业务培训。 |
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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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具有劳动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培训 |
实名制培训 |
依托各种培训机构采取实名制培训方式,免费提供农村种植、养殖及手(加)工业技术培训服务。按要求输入中国残联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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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享有培训 |
确保每个残疾人贫困家庭至少有一名成员掌握1—2门实用技术。中央财政为每名受训的残疾人补贴资金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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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 |
按照残疾人身体状况、自身需求,对进城务工贫困残疾人普遍给予一次以上的免费劳动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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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项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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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示范基地 |
建设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示范基地 |
各级残联要会同农业、人社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残疾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示范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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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组织保障服务 |
每年开展至少两期种植、养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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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扶贫基地 |
建立定点残疾人农业扶贫基地 |
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工程”,扶持创建一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贫困残疾人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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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金支持 |
当地财政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类别给予基地资金和相关政策的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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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农业合作社 |
给予农村残疾人农业合作社资金支持 |
各级农业、金融、人社、残联要积极支持农村残疾人成立农业合作社(互助组),建立农业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制度,加强对合作社的资金、场地、项目、农产品销售方面的支持。 |
覆盖率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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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农产品销售服务 |
农业、商务部门要积极帮助合作社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当地政府要优先采购残疾人农业合作社的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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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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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帮扶 |
生活帮扶 |
村党组织要根据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结合村内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权益分配政策,牵头负责或指派党员主动帮扶受助残疾人家庭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居住危房的残疾人帮助申请危房改造;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和新农保;帮助特殊困难、大病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金;针对不同年龄、不同需求的残疾人,帮扶其享受教育、康复医疗救助、托养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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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帮扶 |
根据帮扶对象家庭的实际情况,结合村内经济发展规划和优势产业,委派1-2名致富带头人、技术能手、科技特派员或行业协会中的党员经济能人,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选择至少1个适合贫困残疾人自身和家庭条件,有一定市场发展前景且收入稳定的项目,通过提供技术、信息、资金和信贷担保等方面的扶持,使受帮扶残疾人家庭通过自身努力达到增收脱贫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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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帮扶 |
各村党组织优先选择推荐符合条件的受帮扶贫困残疾人或家庭成员进入村内企业或其他岗位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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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扶持 |
村内党组织要帮助参加结对帮扶的党员干部为受帮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申请小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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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帮扶 |
鼓励村党组织培养贫困残疾人党员率先实现脱贫致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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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和政府帮扶 |
开展“四帮一带”活动 |
建立帮扶残疾人脱贫政策措施,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定点包乡、包村,党员干部结对包户,开展“四帮一带”活动,帮资金、帮政策落实、帮项目、帮技术,带动脱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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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帮扶 |
提供资助 |
动员企业和社会爱心人士为残疾人捐资、捐物或生产物资,扶助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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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帮扶 |
企业为帮扶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与贫困村共建生产基地安置残疾人或进行订单收购农产品,帮扶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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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帮扶 |
建立扶残服务网 |
加强与高等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联系,挖掘优秀人才,组建一支扶贫志愿者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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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保障 |
政府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创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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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志愿帮扶活动 |
助残志愿者与贫困残疾人结对子,开展“一对一”帮扶,扶助残疾人脱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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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化体育
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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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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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 |
公共设施免费开放 |
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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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 |
设有声读物阅览室 |
省市县三级公共图书馆均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省级盲文书籍不少于1000册,市级不少于500册,县级不少于300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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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送书上门服务 |
各级图书馆都要提供为盲人读者送书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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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
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旅游参观点对残疾人实行免票。景点内的必要交通对二级以上肢体和视力残疾人免费。 |
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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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节目要加配手语和字幕 |
影视节目加配字幕,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电视录播节目加配字幕。 |
覆盖率100% |
省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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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开设手语节目 |
省、设区市和30强县(市、区)电视台开设手语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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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看电影服务 |
建设无障碍影视院 |
有条件的市县建立残疾人无障碍视听影视影院,配置专业音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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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解说员 |
有条件的影院要设置优秀解说员,对盲人提供无障碍视听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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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播放时间 |
在全国助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等重要节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放映无障碍影片,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配合提供志愿讲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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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盲人购买阅读品给予补贴 |
对盲人购买指定的盲文书籍、有声读物、电脑软件及其他助视产品,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
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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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读物免费邮寄。 |
覆盖率100% |
省邮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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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开设残疾人节目 |
县级以上广播电台全部开设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 |
覆盖率100% |
省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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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艺术演出提供补贴 |
将残疾人艺术团体纳入公益性演出补贴保障体系。 |
覆盖率100% |
省文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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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残疾人群众性活动 |
举办各种文艺汇演、书画比赛及展览、征文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
覆盖率100% |
市县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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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文化服务 |
对残疾人文化示范市给予资助 |
对国家确定的残疾人文化示范市,中央财政给予20万元扶持建设资金。 |
覆盖率100%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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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残疾人文化进社区 |
每县(区)至少确定1个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社区,对每个示范社区购置残疾人文化活动器材设备,给予适当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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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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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图书列入采购书目 |
在“农家书屋”工程中,将适合广大残疾人阅读的图书列入采购书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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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艺术人才培养 |
建设残疾人艺术人才基地 |
各市特殊教育学校设立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定期开展特殊艺术人才培养、教师培训和文艺活动,政府对残疾学生参与艺术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和资助。 |
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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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人艺术人才库 |
建立各级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文化交流和培训活动。 |
覆盖率100% |
各级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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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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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残疾人免费开放 |
公共体育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向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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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实现无障碍 |
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配置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体育器材,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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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人配置器材 |
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免费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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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中心提供残疾人健身服务 |
各级全民健身中心工程建设要统筹考虑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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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设置公共体育设施 |
新建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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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体育健身指导员 |
培养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推动各级、各类体育社团加强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 |
培训1600名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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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健身服务 |
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借助网络或残疾人健身活动机构免费提供指导残疾人科学健身服务。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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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简易康复器材 |
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力所能及的要为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简易健身器材。 |
覆盖率6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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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健身指导员示范引领服务 |
充分发挥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在动员、指导、组织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协助维护体育场地设施,引领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引导示范作用,推动科学健身指导。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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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
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积极推动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残疾人体育健身竞赛和展示活动,省、市、县各类机构充分利用各种文化体育设施,开展举办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 |
每年至少举办3次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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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 |
为基层配置残疾人体育器材 |
政府逐步改善残疾人体育活动条件,加大投入,为基层配置适宜残疾人体育健身使用的器材、器械。 |
覆盖率100% |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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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身活动示范点 |
每个县建立1个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健身指导、服务和健身活动示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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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自强健身 |
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和项目 |
研究编创具有地方特色的健身方法;筛选和普及一些康复健身效果明显、易于掌握和推广的体育健身项目;研究制定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和健身项目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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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培训活动 |
增加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选择范围。结合实际举办相关健身方法、健身项目指导人员培训班,引导科学健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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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 |
积极参加竞技体育 |
积极参与和承办国家、省级残疾人体育赛事。组团(队)参加国内外比赛及组织参加各种残疾人体育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全省范围比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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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残疾人体育集训活动 |
开展我省残疾人体育各项目的日常训练、集中训练工作,优化项目、提高成绩;组织、完成国家队下达的各项集训任务。日常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月,训练人数不少于4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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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优秀残疾人运动员 |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残疾人运动员选拔活动,筛选出热爱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具有潜质的运动员苗子,为我省残疾人体育储备人才。每年组织一次选拔。市、县为残疾人运动员坚持常年系统训练提供支持和保障。 |
(七)无障碍环境
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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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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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范标准 |
加强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文化体育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公共交通设施工程,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 |
覆盖率100%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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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进城镇、乡村建设和发展中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 |
具备条件的推行 |
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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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无障碍建设 |
城市主要道路、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铺设盲道,路口全部设置缘石坡道;路口、人行横道设置提示盲道和红绿灯同步的过街音响信号装置;公园、广场、医院、商场、银行、邮局、电信营业厅、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宾馆、餐厅、旅游景点等公共建筑物出入口进行坡化处理,内部通道无障碍,设低位服务窗口和低位电话、无障碍厕所或厕位、无障碍电梯;体育、文化观演场所按比例设轮椅席位;宾馆按2%的比例设无障碍客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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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无障碍建设 |
指导农村、小城镇主要道路铺设盲道、路口坡化处理;公共服务场所出入口坡化处理,内部通道无障碍,设低位服务窗口和低位电话、无障碍厕所或厕位。 |
覆盖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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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和铁路交通 |
航空机场无障碍建设 |
建设符合《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要求,航空机场停车场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航站楼出入口进行坡化处理,设低位售票、低位值机服务窗口和低位电话,候机室无障碍通行,配备轮椅,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配备无障碍登机升降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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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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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建设 |
建设符合《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地铁设计规范》要求,铁路客运站停车场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客运站出入口进行坡化处理,设低位售票服务窗口和低位电话,候车室及联检通道无障碍通行,广场及站台铺设盲道,配备轮椅,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等。 |
覆盖率100%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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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机动车 |
残疾人办理驾驶证服务 |
登记造册 |
县(市、区)残联,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将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登记造册,做好相关解答联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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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驾驶证 |
申请人到驾校登记——到指定医院体检——到驾校报名——驾驶考核(也可在交管部门申请带车直考,不参加驾驶培训)——领取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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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 |
各市残联对已办理驾驶证的残疾人登记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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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
公共停车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停车场在最便利位置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
覆盖率100% |
市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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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信息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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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本服务 |
公共服务场所实现无障碍 |
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博物馆、纪念馆等建立语音提示和信息屏幕系统。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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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呼叫系统实现无障碍 |
设置具备听力、言语残疾人使用的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处理和报警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 |
覆盖率100%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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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 |
对现有网站无障碍改造 |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门户网站进行无障碍改造并运行,保障残疾人获取政府信息。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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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网站实现无障碍设计 |
推动互联网网站实现无障碍设计,使盲人享受到经过无障碍处理的各种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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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和盲文推广 |
加强培训 |
举办手语和盲文培训班,推进通用手语、盲文人才培养,为残疾人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 |
覆盖率100% |
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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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翻译人员享受津贴 |
从事聋哑人手语翻译工作的人员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5%的特教津贴。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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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社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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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生活区 |
残疾人居住小区无障碍建设 |
残疾人居住建筑、居住区全部实现无障碍,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建设,并符合技术要求。居住生活区出入口坡化处理;居住建筑出入口坡化处理、主要人行通道铺设盲道,小区内道路路口设缘石坡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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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摸底 |
初步确定需要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名单,并向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家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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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肢体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肢体残疾人家庭主要可选择改造项目:楼道首层出入口改造,三级以下台阶改坡道,加装楼道扶手,地面平整硬化等;家庭对外户门无障碍设施改造,通道地面硬化,户内实现无障碍通行,功能用房门应便于轮椅通行;卫生间蹲便器改坐便器,并加装扶手、安装紧急呼叫装置,门宽度应适于轮椅通行;淋浴间内安装固定式可折叠浴椅,不具备安装折叠浴椅条件的可配活动浴凳;厨房视建筑结构情况改造灶台、橱柜、洗碗池等,方便坐轮椅者使用;家庭卧室宜安装与改造为低电位电源开关,并在卧室门口和床头实施双控;农村残疾人家庭院落无障碍安装与改造可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卫生间可配置坐便器、扶手,院落对外户门可设置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的、方便轮椅出行的坡道;其他适合肢体残疾人的无障碍项目。中央资金补贴3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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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盲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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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聋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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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智力、精神家庭无障碍改造 |
智力、精神家庭主要可选择无障碍改造项目:整改电源及其线路、安装高位遥控开关,配置密码刀具箱和其他适合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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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维权服务
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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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助 |
建立服务平台 |
省、市、县(市、区)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免费对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残疾人给予咨询、文书代写、调解、代理等方面帮助。 |
覆盖率100% |
省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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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救助申请 |
残疾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和残疾证、合法权益受侵害证明材料、低保或生活困难材料证明。 |
||||
给予法律救助 |
当事人向残联提出申请后,由残联指派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给予法律救助。 |
||||
司法救助 |
给予优惠政策 |
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缓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程序。 |
覆盖率100% |
省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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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司法救助 |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应的司法救助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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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援助申请 |
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残疾人出具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覆盖率100%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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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法律援助 |
残疾人向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由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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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合理补助 |
各级法律援助部门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重要对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内容且属实的法律援助案件,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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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来访 |
接待来访者 |
热情周到接待,认真做记录,力争把问题消除在初访阶段。 |
覆盖率100% |
各级残联 |
送领导阅示 |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整理,送领导阅示。重大信访信息随时报告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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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反馈 |
信访事项办结后,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给予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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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来信 |
收取信件 |
拆信后将信封、信文装订一起,做到及时完整;筛信选取急信、要信和重要信息,抓住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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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办理 |
登记、转办、催办、督办,结案上报,立案归档。 |
(九)残疾预防
服务项目 |
衍生产品 |
标 准 |
覆盖率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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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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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
建立组织机构 |
建立由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相关部门组成的残疾预防专门委员会,卫生、计生、安监、教育、交通、环保、老龄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其职能,各负其责,做好残疾预防。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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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快捷上报、事故有效处理、致残得到有效救治的管理防范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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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预防体系 |
省、市、县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推进残疾预防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和相关制度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制定优生优育、安全生产、药品管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时将残疾预防内容纳入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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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0—6岁残疾儿童筛查随报制度,将发现疑似残疾儿童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备案,并转介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信息转介至残联,残联再转介至相应康复机构接受早期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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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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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 |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婚前卫生指导和生育咨询服务。 |
覆盖率50%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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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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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保健服务 |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
覆盖率100%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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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孕前咨询、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检查和孕早期医学检测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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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乡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合理营养和膳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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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筛查和诊断服务 |
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全省残疾儿童筛查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 |
覆盖率60%以上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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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孕产期保健,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胎儿缺陷发现率,实现孕妇在孕28周前在资源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产前筛查。 |
||||||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和0-6岁儿童残疾筛查网络,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酮尿症筛查率达到92%,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 |
||||||
新生儿保健服务 |
加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为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第4、5、6年每年1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逐步扩大3周岁—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覆盖面。 |
覆盖率100%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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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家庭孕妇给予补贴 |
对城乡低保家庭孕妇免费进行孕期检查,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给予600元补助。 |
覆盖率100%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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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残疾预防 |
预防接种 |
扩大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
90%以上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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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预防 |
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性残疾发生。控制先天性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地下引起的儿童智力残疾发生。儿童残疾预防与早期康复知识知晓率≥80%。 |
覆盖率80%以上 |
省卫生厅 |
|||
后天残疾预防 |
预防跌落、意外伤害和传染性疾病致残。 |
传染病报告率100%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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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职业人群 |
自身防范 |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个人防范意识,减少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所带来的残疾。 |
覆盖率8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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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保健服务 |
免费为从事高危职业人群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免费享有职业卫生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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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应急机制 |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事故和防灾减灾工作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事故致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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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妇女保护 |
加强女职工、农村适龄妇女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
覆盖率60%以上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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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高危人群残疾预防 |
对慢性病高危人群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监测和干预,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 |
覆盖率60%以上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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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群残疾预防 |
预防疾病致残 |
加强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减少传染病致残发生。 |
报告率100%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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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地方病发生 |
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有效预防控制地方性致残病例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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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药物致残 |
加强医药管理,规范临床药物使用和管理,完善控制药物不良反应措施,医疗机构要100%报告新的及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减少药物致残。 |
|||||
控制环境污染 |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控制环境污染因素对出生缺陷的影响。 |
报告率100% |
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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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预防 |
老年病致残预防 |
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监测和干预,减少慢性病致残。 |
覆盖率60%以上 |
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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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自救等健康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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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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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
对重点人群宣传残疾预防知识 |
免费对新婚夫妇、孕妇、慢性病患者、医务人员、交通和矿业职工等进行宣传教育。减少先天性、传染病、慢性病、药物中毒、意外事故、灾害和有害环境致残的发生。 |
覆盖率80% |
省卫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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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社会宣传残疾预防知识 |
印制宣传读物,利用“全国助残日”、“全国爱耳日”、“世界孤独症日”、“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日,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普及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等残疾预防知识。 |
覆盖率100% |
各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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