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
三、政策保障
(一)落实政策措施,保障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和省里各项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服务措施和各项帮扶残疾人的法规政策及工作措施。在新农村建设和灾后重建等项目中,优先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要对农村贫困残疾人采取特殊优惠政策措施进行扶持。
(二)加大资金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残疾人扶贫资金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残疾人贷款担保基金,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残疾人家庭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实施特别扶持,提高保障水平。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保险费;降低农村贫困残疾人医疗报销门槛费,提高报销比例,将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救助目录,扩大贫困残疾人医疗报销范围和大病救助额度;逐步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福利范围;逐步实施农村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实施的重大工程中,充分照顾贫困残疾人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实施过程中,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类公共资源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倾斜,创造条件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四、扶持措施
(一)创新扶贫方式,发展增收项目。巩固“公司+农户”、“项目到户到人”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模式,加强基地扶贫,探索庭院经济、设施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生产等新的扶贫方式,重点依托农业产业化发展,帮助农村残疾人发展有市场、有效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零售商业等致富项目。鼓励农机、农村专业合作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残疾人扶贫项目开发。
(二)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及各类专项扶贫项目。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建设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能够稳定增收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实施“阳光大棚”助残项目,帮助残疾人家庭就地就近发展设施农业和微利项目,提高家庭收入。实施“阳光安居工程”,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易地搬迁、生态移民和农民进城落户建房项目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实施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财政资金残疾人扶贫项目、康复扶贫贷款贴息等常态项目,争取发展一批新的扶贫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规范运行,提高扶贫效益。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利用面向“三农”的各级政府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培训农村残疾人,实施“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培训工程,确保每个农村残疾人家庭至少1名劳动力掌握1—2门实用增收技术;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目录,充分挖掘社会劳动岗位,推动劳动力转移,促进其广泛就业。大力扶持适合残疾人的创业项目,促进其创业就业。
(四)提供教育、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服务。保障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和义务教育,依托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康复和残疾预防;多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提高托养服务水平;鼓励、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康复身心,提高生产适应能力;发挥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网络的职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五)动员社会开展残疾人帮扶工作。按照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要求,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万户助残扶贫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项目”为载体,动员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广泛开展帮扶残疾人活动。鼓励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其他社会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帮扶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列入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目标和政府扶贫规划;各地政府残工委要分解残疾人扶贫指标,量化考核,加强协调,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建立省市负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受益到人的工作机制。
(二)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扶贫规划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落实残疾人扶贫和救助政策。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残疾人扶贫政策和自强致富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低保、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并逐年提高标准;要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资金投入,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年增加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投入。要将支农惠农政策优先落实到残疾人家庭。要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要动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加盟店铺优先安置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创业加盟。要选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农家书屋”管理工作。要引导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贷款,简化程序,提供信贷支持。
(三)充分发挥残联组织作用。各地残联组织作为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残疾人扶贫工作中充分发挥协调和主导作用,积极参与当地扶贫规划制定、各类扶贫资金和物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要继续把基层组织建设与残疾人扶贫开发相互结合,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作为残联工作目标管理重点和考核残联主要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同时充分发挥残联基层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为残疾人扶贫提供组织保障。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劳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服务。
(四)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完善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审计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等问题发生。
(五)认真做好统计监测和绩效评估。要完善统计报表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贫困人口和扶贫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使《规划》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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