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国家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从事个体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取得的个体工商生产和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残联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和档案托管等服务,免收残疾人培训证书工本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人员就业。盲人开办的按摩机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六、文化体育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体育馆(场)、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以上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除外。
第三十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用人单位要给与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 邮政部门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有工作单位的盲人,所在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由残联统一组织赠阅。
七、信息交流与无障碍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免不低于50%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燃气、通信、网络安装费。通信网络运营商要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免收开户费,在开户、通话、信息、网络服务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电视节目要加配字幕,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要加配字幕和手语;图书馆要有盲人读物和有声读物,并为残疾人免费服务;服务行业人员要推行学习基本手语,以便更好地开展交流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市乘坐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可享受半票,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盲人可免费搭乘市内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大型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可免费停放。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服务行业和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服务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服务标志。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按法律和有关规定,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规划、建设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
第四十条 全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应按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残联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增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
第四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市民要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占压、损坏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法律救助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公证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予优先受理,并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司法鉴定。
九、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