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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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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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残疾人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国民教育,促进残疾人群体素质的不断提高,特设立扶残助学金。 

  第二条 扶残助学金按照省、市(州)、县(市、区)分级投入,一次性扶助的原则设立。 

  省级扶残助学金扶助全省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的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市(州)级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市(州)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层次的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县(市、区)级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县(市、区)升入高职高专院校中专层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以及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 

  第三条 扶残助学金对当年考入大中专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予以一次性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每人3000元;专科层次每人2000元;中专层次每人1000元。 

  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当年给予一次性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1000元。 

  第四条 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人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学前系本省常住户口; 

    (二)学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三)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接受正规国民教育;或在高职高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正式注册,并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接受正规国民教育。 

  第五条 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学前系本省常住户口; 

    (二)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三)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接受正规国民教育;或在高职高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正式注册,并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接受正规国民教育; 

  (四)家庭经济困难,即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及《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家庭。 

  第六条 取得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读书期间须是本省常住居民;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三)当年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第七条 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人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入学通知书原件; 

  (四)学生证复印件(未办理学生证的,提供就读院校学生处出具的证明原件)。 

  第八条 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父亲或母亲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入学通知书原件; 

  (四)学生证复印件(未办理学生证的,提供就读院校学生处出具的证明原件); 

  (五)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获得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残疾人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受理的材料进行登记、认证,并提出初审意见,按照分级扶助范围,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分别报送至省、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残联。在受理残疾人提交的当年取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申报材料时,应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认证,确认后报同级残联审批。 

  第十一条 省和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扶残助学金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同级残联审批。 

  各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拨付扶残助学金。 

  第十二条 扶残助学金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扶残助学金的审核、发放工作,确保当年把扶残助学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受助者手中。 

    第十四条 扶残助学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占挪用、骗取扶残助学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助残奖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残联发[2005]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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