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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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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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发 [2008] 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 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 [2008]18)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数量众多、特性突出、是一个特别困难、特别需要帮助的特殊群体,是社会管理中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群体。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普惠和特惠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认真落实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中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其原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增发10-30%的低保金;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已经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可以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要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廉租房时减免40%的租金。各级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在确定的补助标准上适当提高;无资金来源的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残疾人,由当地政府帮助修建改造,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有房居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阶段不低于600/·年,初中阶段不低于1000/·年,所需资金从每年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应安排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足额保障。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含职业高中班)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落实好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资助,部分特困残疾人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确定。在已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县级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对参保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人,住院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然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就诊,乡(镇、街道)卫生院减免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费),县级以上医院可减免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应照顾残疾人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可按县级卫生部门或就诊医院规定的减免项目和比例予以减免。按照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的要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
  对各类企业招用和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和落实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政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将残疾职工纳入企业年金制度。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各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和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贴息扶持。
  (三)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逐步建立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护理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标准。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对06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康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三、大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按照各类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到2012年,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成为省级技术资源、专业服务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到2015年,市(州)和大部分县(市、区、特区)争取建有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建设有专业康复机构。三级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科室;二级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设立康复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康复室,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村(社区)医生、康复员(协调员)开展残疾人村(社区)家庭康复。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的公益性康复服务给予补助。各级政府应按不低于辖区覆盖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经费。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积极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到2015年,基本实现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特区)都建有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和开办专门招收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建设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学院,在高等教育院校开设特殊学院(专业),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给予补贴。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深入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单位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加快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注重残疾人职业能力培训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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