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直缴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直缴入库工作,推动海南省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海南省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和《海南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处理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通过海南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实行电子扣费和自缴核销并直接缴入人民银行国库的非税收入业务管理。
第三条 电子扣费是指地方税务部门将缴费单位应缴保障金通过联网系统,从缴费单位的银行账户中直接、自动、实时进行扣缴的征缴方式。
第四条 自缴核销是缴费单位在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保障金后,持地方税务部门打印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前往开户银行缴纳保障金的征缴方式。
第五条 电子扣费和自缴核销方式缴纳的保障金直接缴入国库,不再通过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汇缴,纳入人民银行国库收入业务范围,由人民银行国库负责办理。
第六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即缴费单位)的保障金代收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扣费方式为主,逐步减少甚至取消自缴核销方式。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保障金的实施办法另文规定。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保障金代收的宣传解释工作,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应缴保障金等信息的核定工作以及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应缴费单位的相关申报信息,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银行和缴费单位三方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扣款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委托缴税协议”),开展电子扣款业务,并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缴费单位要依法进行催报催缴。
第二章 账户、预算科目、缴费凭证及三方委托缴税协议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保障金的最终收款人。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全额缴入各级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国库的库款账户中,按预算计划拨付使用。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42)核算保障金,并根据缴费单位不同,划定级次为省级、市级或县级。
第十条 保障金的缴费凭证根据缴费方式不同,分为纸质缴费凭证和电子缴费凭证两种。缴费单位不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行电子扣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打印纸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缴费凭证;实行电子扣费的,地方税务部门不再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而由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即扣费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费凭证。
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保障金的,地税部门应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按第九条规定准确填写预算科目名称、编码和级次。
其它涉及缴费凭证的管理参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有关缴税凭证的管理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电子扣费的缴费单位须事先与开户银行、地方税务部门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通过银行卡进行电子扣费的,无需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残疾人联合会的协助下,负责与缴费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和维护三方委托缴款协议。缴费单位因纳税需要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该协议对保障金的扣缴有效,无需重签。
第三章 申报和缴费
第十二条 凡是属于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应缴保障金,并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
第十三条 经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审定保障金的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含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保障金。缴费单位在申报后,根据事先约定,采用自缴核销和电子扣费两种方式之一缴纳保障金。
原则上,缴费单位应纳税款和保障金采用同一种方式缴纳。
第十四条 电子扣费分为实时扣费、批量扣费和银行卡扣费三种方式。
(一)实时扣费
实时扣费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缴费单位在申报纳税、缴费后,由地方税务部门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实时、足额扣缴税费的情况,是指地方税务部门通过TIPS系统实时将申报信息发送开户银行,再由开户银行据此扣缴税费后实时将扣款成功与否信息返回地方税务部门,并在当日最迟次日将已扣款税费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具体流程参照实时扣税业务。
(二)批量扣费
批量扣费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缴费单位属于定费户的情况,是指在保障金征缴期内,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就业服务机构事先核定的应缴保障金,集中成批将此类缴费单位的缴费信息通过TIPS系统发送至各开户银行,再由各开户银行据此扣缴后及时将扣款成功与否信息返回地方税务部门,并在当日最迟次日将已扣款税费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具体流程参照批量扣税业务。
(三)银行卡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