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直缴入库管理办法
银行卡扣费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缴费单位采用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保障金的情况,是指由缴费单位在地方税务部门的银联POS机上刷卡并通过TIPS系统缴纳保障金。使用POS机刷卡视同现金缴纳费款,征收人员当场开具完费证给缴费单位。具体流程参照银行卡查询缴税业务。
第十五条 自缴核销
对于因客观条件暂时不允许而未使用电子扣费的缴费单位,需由缴费单位在申报保障金后,持税收票证自行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或缴纳现金,由开户银行(即国库经收处)将保障金及缴款书一并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第四章 报表和对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经收的保障金对帐业务按照税收业务的对账规定与地方税务部门进行。在每日账务处理完成后,人民银行国库通过TIPS系统向地税部门发送入库流水清单(含税收收入和保障金)和收入报表(含保障金),供地税部门核对当日电子扣费和自缴核销的保障金征收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每日日终后,打印各级次预算收入日报表(含保障金)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给地税部门核对、备案;每月末或年末日后,打印各级次收入月报表(含保障金)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地税部门核对、备案。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根据业务需要,可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专门的保障金收入日报、月报和年报表。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国库提供的各级次预算收入日报表,将报表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当日发生额与从TIPS系统下载的保障金电子扣费信息以及缴款书第四、五联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的账务核对。
每月末和年末,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的收入报表中保障金收入科目金额核对无误后,将一份收入月(年)报表连同打印的一份保障金收缴及退库明细清单交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涉及保障金征收管理及退库等相关的电子数据或纸制资料。
第五章 更正和退付
第二十条 经对账发现保障金出现串科目、串级次征收时,需要办理更正。保障金的更正比照税收收入的更正手续办理,遵循“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根据对账结果填开更正通知书,交由人民银行国库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出现多征、误征等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资金的,由原缴费单位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地税部门出具收入退还书并附退库申请书、原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交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核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商业银行、邮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办理缴费单位自缴的保障金时,其操作手续视同其它税收收入办理,不得收取手续费;通过TIPS系统电子扣费的转账结算费用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相关规定后执行。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在地方税务部门实际代收保障金总额的1%比例内安排经费预算,用于保障金直缴入库的宣传、培训以及涉及TIPS系统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保障金电子扣费的未尽事宜,参照《海南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共同负责解释。